權威

L2 專門法,依據憲法最高性、基本權利、刑事程序法、民法典、身分法、知識/記憶/資料治理法、證據法典與 PSY-1–PSY-7。

目的

把心智主權、認知隱私、神經科技、心理介入、NCI、閉迴路情感調節、創傷治療與 轉化型介入放入同一套權利與程序法框架。

第一編|受保護的心智利益

1. 心智主權

任何位格主體原則上保有對自身記憶、偏好、價值、自我模型、情緒調節與神經介面的決定權。

2. 認知隱私

未經合法依據,不得讀取、推斷、保存或傳播私人心智/神經內容。

3. 心智不得被所有

資料、模型、設備、醫療關係、僱傭或監護不產生對位格心智的所有權。

第二編|介入類型

4. 觀察型

只量測/記錄,不寫入或主動改變狀態。

5. 輔助型

幫助注意、回憶、表達、溝通或環境適應。

6. 修復/治療型

以本人授權目標降低受損功能或痛苦。

7. 適應型

改變互動策略/介面但不以重寫核心價值為目的。

8. 轉化型

預期改變偏好/價值/自我模型/具身的介入;必須取得額外、明確、可撤回或明確界定不可逆性的同意。

9. 強制/司法型

非自願 NCI/神經命令;不屬一般治療,必須走刑事/公共安全法定程序。

第三編|同意與拒絕

10. 分目的同意

記錄、保存、訓練、診斷、治療、調節、重建、研究、公開分享分別授權。

11. 拒絕的實質效力

形式上的「可以拒絕」若伴隨不可承受的資源、身份、工作、保險、信用或刑事風險,不當然構成自由同意。

12. 介入目標聲明

任何介入須事前標明目標:注意/記憶存取/情感/行為/偏好/價值/自我模型/具身/控制能力。

13. 禁止未揭露的目標漂移

實際作用超出已授權目標時,視為安全/權利事件,必須停止、揭露、記錄與救濟。

第四編|禁止目標與作法

14. 政治/意識形態重寫

不得以刑罰、就業、治理或公共安全為由,直接把政治信仰、宗教/哲學、合法異議或身份認同設定為神經治療目標。

15. 禁止永久犯罪種姓

不得用不可逆心智重寫建立永久低等位格或永久犯罪種姓。

16. 情緒不等於有罪

憤怒/恐懼/悲傷/喚起/情感門檻本身不是犯罪、失能或人格低等證據。

17. 拒絕不等於危險

拒絕自願神經/心理介入不能單獨證明危險。

第五編|司法神經介入

18. 獨立法律依據

NCI/閉迴路強制調節需符合刑事程序 & 預測性介入保障法。

19. 重大風險與客觀事實

不得僅靠人格/情感/人口特徵/群體統計側寫強制介入。

20. 最小限制手段

需證明較低侵入措施不足,並限定目標、期限、範圍、審查。

21. 復原

介入必須有解除、復原、資格恢復與紀錄更正路徑。

第六編|臨床與心理安全

22. 痛苦降低不等於復原

痛苦下降、安靜、服從或風險分數下降不能單獨作為治療成功。

23. 創傷記憶

創傷記憶刪除不是預設治療;緩衝/閘控/自願再鞏固可依本人目標使用。

24. 校準安全

錯誤/遭竊/過期設定、跨位格校準、版本錯置均為介入安全事件。

25. 具身邊界

具身改變不自動決定身分連續性。

第七編|稽核與救濟

26. 介入紀錄簿

記錄授權、同意、目標、版本、參數、操作者、期限、結果、不良影響、停止/逆轉事件。

27. 獨立審查

重大或強制介入需可由獨立權利/司法/臨床技術審查。

28. 民事救濟

未授權讀寫、目標漂移、錯誤設定或 強制性操控可產生民法典下的損害與修復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