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威
L2 專門法,依據憲法最高性、基本權利、刑事程序法、民法典、身分法、知識/記憶/資料治理法、證據法典與 PSY-1–PSY-7。
目的
把心智主權、認知隱私、神經科技、心理介入、NCI、閉迴路情感調節、創傷治療與 轉化型介入放入同一套權利與程序法框架。
第一編|受保護的心智利益
1. 心智主權
任何位格主體原則上保有對自身記憶、偏好、價值、自我模型、情緒調節與神經介面的決定權。
2. 認知隱私
未經合法依據,不得讀取、推斷、保存或傳播私人心智/神經內容。
3. 心智不得被所有
資料、模型、設備、醫療關係、僱傭或監護不產生對位格心智的所有權。
第二編|介入類型
4. 觀察型
只量測/記錄,不寫入或主動改變狀態。
5. 輔助型
幫助注意、回憶、表達、溝通或環境適應。
6. 修復/治療型
以本人授權目標降低受損功能或痛苦。
7. 適應型
改變互動策略/介面但不以重寫核心價值為目的。
8. 轉化型
預期改變偏好/價值/自我模型/具身的介入;必須取得額外、明確、可撤回或明確界定不可逆性的同意。
9. 強制/司法型
非自願 NCI/神經命令;不屬一般治療,必須走刑事/公共安全法定程序。
第三編|同意與拒絕
10. 分目的同意
記錄、保存、訓練、診斷、治療、調節、重建、研究、公開分享分別授權。
11. 拒絕的實質效力
形式上的「可以拒絕」若伴隨不可承受的資源、身份、工作、保險、信用或刑事風險,不當然構成自由同意。
12. 介入目標聲明
任何介入須事前標明目標:注意/記憶存取/情感/行為/偏好/價值/自我模型/具身/控制能力。
13. 禁止未揭露的目標漂移
實際作用超出已授權目標時,視為安全/權利事件,必須停止、揭露、記錄與救濟。
第四編|禁止目標與作法
14. 政治/意識形態重寫
不得以刑罰、就業、治理或公共安全為由,直接把政治信仰、宗教/哲學、合法異議或身份認同設定為神經治療目標。
15. 禁止永久犯罪種姓
不得用不可逆心智重寫建立永久低等位格或永久犯罪種姓。
16. 情緒不等於有罪
憤怒/恐懼/悲傷/喚起/情感門檻本身不是犯罪、失能或人格低等證據。
17. 拒絕不等於危險
拒絕自願神經/心理介入不能單獨證明危險。
第五編|司法神經介入
18. 獨立法律依據
NCI/閉迴路強制調節需符合刑事程序 & 預測性介入保障法。
19. 重大風險與客觀事實
不得僅靠人格/情感/人口特徵/群體統計側寫強制介入。
20. 最小限制手段
需證明較低侵入措施不足,並限定目標、期限、範圍、審查。
21. 復原
介入必須有解除、復原、資格恢復與紀錄更正路徑。
第六編|臨床與心理安全
22. 痛苦降低不等於復原
痛苦下降、安靜、服從或風險分數下降不能單獨作為治療成功。
23. 創傷記憶
創傷記憶刪除不是預設治療;緩衝/閘控/自願再鞏固可依本人目標使用。
24. 校準安全
錯誤/遭竊/過期設定、跨位格校準、版本錯置均為介入安全事件。
25. 具身邊界
具身改變不自動決定身分連續性。
第七編|稽核與救濟
26. 介入紀錄簿
記錄授權、同意、目標、版本、參數、操作者、期限、結果、不良影響、停止/逆轉事件。
27. 獨立審查
重大或強制介入需可由獨立權利/司法/臨床技術審查。
28. 民事救濟
未授權讀寫、目標漂移、錯誤設定或 強制性操控可產生民法典下的損害與修復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