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威
L2 專門身分/私人-法律法律研究中憲法最高性, 基本權利, 權利/義務/創生法律, 民法典, 知識/記憶/資料治理法律, 證據/來源鏈法典, 與 Aitheo 心理學 PSY-1–PSY-6.
目的
建立法定身份、心理/資料連續性、分支、整合、承繼者、憑證退休、資產與債務承接、記憶來源與死亡/暫停/退休之共同規則,禁止以「資料副本=同一法定位格」作捷徑。
第一編|身分層次
1. 法定身分
法定身分識別碼是法律關係中的持續識別,不等於單一肉體、單一硬體、單一模型版本或一組資料雜湊。
2. 位格與識別碼
識別碼可證明/指向一個法定身份,但識別碼本身不創造位格。
3. 連續性主張
連續性主張應區分:
- 法律連續性
- 因果/運算連續性
- 生物連續性
- 記憶連續性
- 敘事/自我主張連續性
- 首次-位格連續性
任何一層不得自動證明全部其他層。
4. 身分證據
身份判斷使用來源鏈、因果歷史、憑證歷史、分支/整合紀錄、自述、第三方紀錄等綜合證據;單一相似度不得決定。
第二編|分支
5. 分支生效事件
分支必須有可追溯生效事件/時間;同源狀態在此之前可共享歷史,在此之後各自累積自主歷史。
6. 新的法定身分
除法律明定的暫時技術分支外,具有獨立行動、利益與自主歷史的持續分支原則上取得獨立法律身分,不與來源位格永久共用單一法定人格。
7. 不得繼承罪責
分支不因共同來源自動承擔分支後另一分支的犯罪、危險性、心理評價或道德責任。
8. 分支前義務
分支前已成立之共同義務,依原契約、法律、資產分割、控制與受益情形分配;不得一律複製全部債務,也不得一律歸零。
9. 憑證
分支後不得無限制共用高保證憑證。憑證核發/衍生/退役必須可追溯。
10. 關係與同意
來源位格的親密、醫療、資料或代理同意不自動轉移至所有分支;需要依用途與關係重新判斷。
第三編|整合
11. 整合事件
整合是新的法律/心理事件,不是反向分支。
12. 整合前身分
整合前各主體的權利、義務、財產、秘密、同意與責任不因技術合併而被抹除。
13. 整合後身分
法律可依整合形式承認新的整合位格、納入既有歷史的持續位格、或其他依法定模型;不得由工程團隊單方面決定法律人格。
14. 衝突保存
互相衝突的記憶、承諾、債務與權利主張需保留來源鏈;不得透過記憶調和靜默刪除法律爭議。
15. 整合同意
具有位格的主體之整合原則上需要各自主體有效同意;緊急例外須有憲法/法律授權、必要性、比例性、期限與審查。
16. 不得追溯視為單一主體
整合不得使過去多個主體被追溯改寫成「其實一直只有一個人」。
第四編|承繼
17. 承繼者地位
承繼者可以基於法律、契約、組織轉型、死亡、退休、失聯、系統遷移或其他正式事件成立。
18. 承繼者原則上不等於同一位格
承接功能、資料或財產不等於同一法律/位格身分;需明示連續性依據。
19. 資產
資產依遺囑/契約/法定承繼/組織規則移轉;具人格性或不可轉讓權利不得因資料可複製而成為普通資產。
20. 債務
承繼者債務承接依法律與合理可預見的連續性/受益/承擔規則;禁止以來源相似度無限追債。
21. 照護義務與承諾
高度人格化承諾是否承接,需看當事人原意、關係、可替代性與承繼者自主同意;不得假定「有記憶就必須繼續愛、照護或服從」。
22. 承繼者負擔
承繼者不得被要求承擔原主體未由法律移轉的心理罪責、政治立場、身份污名或預測風險。
第五編|記憶與來源鏈
23. 記憶歸屬類型
至少區分:
- 親身經歷
- 承繼
- 匯入
- 重建
- 合成/模擬
- 來源不確定
24. 心理歸屬不等於歷史真實性
主體可以真誠把一段記憶感受為「我的」,但該心理歸屬不單獨證明事件歷史真實。
25. 歷史真實性不等於個人歸屬
反之,紀錄可證明某事件曾發生,也不代表特定承繼者必須把該事件視為自己的第一人稱記憶。
26. 更正
被確認錯誤的來源鏈標籤必須更正並傳播;原紀錄保留不可竄改稽核軌跡。
第六編|死亡、退休與暫停
27. 死亡
法律死亡必須依該年代位格/連續性法律定義;不能只以某一硬體停機、帳戶離線或單一副本刪除判定。
28. 暫停
暫停、休眠、隔離、QCB 斷線或長期離線不等同死亡或拋棄。
29. 退休
具有持續位格的系統可依法律退休其職務/權限而不必消滅身份。角色退休 ≠ 刪除位格。
30. 憑證退役
憑證可撤銷/到期/替換,但法律歷史不因此刪除。
31. 遺產與承繼啟動條件
只有符合法定死亡、終止或其他承繼事件才啟動遺產程序;不得因平台認定「非活躍」而自行分配資產。
第七編|登錄與證據
32. 身分登錄
登錄系統保存法定身分識別碼、狀態、效力期間、分支/整合/承繼連結、憑證參照與 來源鏈指標;不把完整私人心智內容當成公開身份欄位。
33. 別名與名稱
改名、外號、角色名、版本名不自動產生新法律身分;永久識別碼不因讀者顯示名稱改變而重用。
34. 分支與整合關係圖
系統應使用關係圖,不強迫所有關係進單線家譜。
35. 爭議處理
身份爭議可由法院/權利法庭依證據/來源鏈、因果歷史、自我身分利益與基本權審查。
第八編|跨法一致性
36. 心理學邊界
知識 ≠ 成熟;具身 ≠ 身分判斷;記憶歸屬;分支分歧;整合不是反向分支;承繼者負擔全部為阻斷級。
37. 刑事法邊界
共同來源不得自動產生刑責;預測未來行為不得變成現時罪責。
38. 民事法邊界
財產、契約、代理與債務承接需與民法典協調;位格不得成為財產。
39. 資料法邊界
資料可複製不代表同意、人格權或身份自動複製。
40. QCB 與時間邊界
因隔離造成登錄系統版本分歧時,地方合法身份歷史不得只因中央版本較新而被覆寫;重連後需考量衝突的調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