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威

L2 身分與身分驗證專門法,依據憲法最高性、身分法、證據法典、資料/認知隱私法,以及已核准的 IBLAS/Globe ID 技術基準。

核心規則

身分比對 ≠ 活體性驗證 ≠ 授權。

第一編|法律效力

1. 身分證明

身分驗證可以支持法定身分主張,但不會因此創造位格。

2. 活體性驗證

活體性驗證只證明在特定驗證保證設定下完成當下活體擷取,本身不證明已取得授權。

3. 授權

交易或行動權限仍須獨立判定,且受目的、範圍與時間限制。

第二編|驗證保證

4. IBLAS 驗證設定

法律制度可引用 BLA-0–BLA-6 驗證設定;產生法律效力時必須固定適用版本與設定。

5. 高風險最低要求

高價值金融、身分復原、公民或關鍵行動可要求較高驗證保證等級。

6. 終端可信證明

採用的驗證設定要求時,高保證結果必須使用可信任的擷取鏈。

7. 防降級

系統不得把降級身分驗證未經揭露地表示為完整保證。

第三編|復原與替代途徑

8. 復原與一般授權分離

憑證復原不等同一般交易授權。

9. 替代驗證

受傷、障礙、非典型生理特徵、感測器失效或合法未登錄情形,必須提供替代的合法驗證途徑。

10. 驗證失敗不等於有罪

身分驗證失敗本身不能證明詐欺、犯罪、冒名或欠缺能力。

11. 降級模式

離線或緊急模式必須揭露保證等級降低、限制可執行行動,並留下後續稽核。

第四編|分支、整合與承繼

12. 分支憑證分離

分支取得獨立法定身分後,不得無限期共用高保證憑證。

13. 整合後重新核發

整合後必須重新審查或核發憑證;舊憑證不會自動合併。

14. 承繼者

承繼者地位不表示前任的驗證權杖或生物辨識權利會自動移轉。

第五編|生物辨識資料權利

15. 範本不等於原始訊號

若範本或驗證結果已足夠,系統應盡量減少保存原始生物辨識或神經資料。

16. 目的限制

為身分用途進行登錄,不會自動授權醫療推論、情緒推論、模型訓練或無關監控。

17. 撤銷與憑證受損

憑證遭入侵或外洩時,必須能進行停用、重新核發、下游同步與不可竄改稽核。

18. 禁止隱藏備援繞道

舊式終端或復原途徑不得成為繞過較高驗證要求的隱藏通道。

第六編|證據與稽核

19. 驗證證據

驗證結果應記錄設定與版本、擷取時間、終端身分、降級狀態、決定、相關失敗類型與稽核事件。

20. 爭議

位格可爭執錯誤比對、錯誤不比對、不可信終端、錯誤驗證設定、憑證歷史與降級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