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威
L2 身分與身分驗證專門法,依據憲法最高性、身分法、證據法典、資料/認知隱私法,以及已核准的 IBLAS/Globe ID 技術基準。
核心規則
身分比對 ≠ 活體性驗證 ≠ 授權。
第一編|法律效力
1. 身分證明
身分驗證可以支持法定身分主張,但不會因此創造位格。
2. 活體性驗證
活體性驗證只證明在特定驗證保證設定下完成當下活體擷取,本身不證明已取得授權。
3. 授權
交易或行動權限仍須獨立判定,且受目的、範圍與時間限制。
第二編|驗證保證
4. IBLAS 驗證設定
法律制度可引用 BLA-0–BLA-6 驗證設定;產生法律效力時必須固定適用版本與設定。
5. 高風險最低要求
高價值金融、身分復原、公民或關鍵行動可要求較高驗證保證等級。
6. 終端可信證明
採用的驗證設定要求時,高保證結果必須使用可信任的擷取鏈。
7. 防降級
系統不得把降級身分驗證未經揭露地表示為完整保證。
第三編|復原與替代途徑
8. 復原與一般授權分離
憑證復原不等同一般交易授權。
9. 替代驗證
受傷、障礙、非典型生理特徵、感測器失效或合法未登錄情形,必須提供替代的合法驗證途徑。
10. 驗證失敗不等於有罪
身分驗證失敗本身不能證明詐欺、犯罪、冒名或欠缺能力。
11. 降級模式
離線或緊急模式必須揭露保證等級降低、限制可執行行動,並留下後續稽核。
第四編|分支、整合與承繼
12. 分支憑證分離
分支取得獨立法定身分後,不得無限期共用高保證憑證。
13. 整合後重新核發
整合後必須重新審查或核發憑證;舊憑證不會自動合併。
14. 承繼者
承繼者地位不表示前任的驗證權杖或生物辨識權利會自動移轉。
第五編|生物辨識資料權利
15. 範本不等於原始訊號
若範本或驗證結果已足夠,系統應盡量減少保存原始生物辨識或神經資料。
16. 目的限制
為身分用途進行登錄,不會自動授權醫療推論、情緒推論、模型訓練或無關監控。
17. 撤銷與憑證受損
憑證遭入侵或外洩時,必須能進行停用、重新核發、下游同步與不可竄改稽核。
18. 禁止隱藏備援繞道
舊式終端或復原途徑不得成為繞過較高驗證要求的隱藏通道。
第六編|證據與稽核
19. 驗證證據
驗證結果應記錄設定與版本、擷取時間、終端身分、降級狀態、決定、相關失敗類型與稽核事件。
20. 爭議
位格可爭執錯誤比對、錯誤不比對、不可信終端、錯誤驗證設定、憑證歷史與降級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