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的
規定法律、授權命令、技術標準、資料綱要/登錄系統如何取得、變更與失去法律效力,避免下位技術實作偷偷變成法律。
第一編|立法
1. 憲政依據
任何 L2 法/法典必須符合憲法/基本權利憲章。
2. 制定紀錄
正式法律至少記錄:
- 法律識別碼
- 標題
- 憲法依據
- 制定機關
- 生效時間
- 管轄範圍
- 修正歷史
- 取代狀態
3. 公開審議
常態法律應有公開提案/審查/異議期間或等效文明程序;緊急例外需後續追認/審查。
4. 修正
修法不得用詞彙表、技術設定、常見問答、實作說明暗中完成。
第二編|授權命令制定
5. 授權
L3 命令必須有明確母法授權,包括:
- 規範事項
- 目的
- 範圍
- 允許的制裁/法律效果
- 限制
6. 命令不得新增重大基本權限制
若母法未授權,不得由行政命令新創重大基本權限制、刑罰、永久位格降等或強制神經介入。
7. 理由/證據
重大命令應說明目的、證據、預期效果、權利影響與替代方案。
8. 落日/審查
高風險、新技術、緊急或預測性治理規則原則上設審查日期/落日。
第三編|標準納入
9. 標準原則上不等於法律
S3/S4/S5 技術標準/設定/資料綱要/登錄系統不因被廣泛使用即自動取得法律拘束力。
10. 引用納入
法律若要使技術標準成為具強制力的 S2,必須明示:
- 確切標準識別碼
- 版本
- 納入條文
- 法律目的
- 受影響族群/系統
- 生效日期
- 替代/例外程序
11. 版本固定
「遵守最新版標準」不得作無限制動態授權。重大權利效果需固定確切版本或提供明確有界限的自動更新程序。
12. 標準更新
技術標準更新不自動修改既有法律效果。若新版改變法律義務、資格、刑責、權利門檻,需重新完成納入審查。
13. 資料綱要/登錄系統邊界
資料綱要列舉值、機器鍵值、預設值、驗證規則不得自行創造上位規範未授權的法律分類。
第四編|緊急命令制定
14. 緊急規則
需明示:
- 觸發條件
- 憲法/法律授權
- 範圍
- 開始/結束
- 權利受影響
- 審查
- 落日
15. 不得以重複發布形成永久緊急狀態
不得以連續短期緊急規則逃避常態立法程序。
16. 緊急狀態後追認
若緊急規則需長期保留,必須回到正常立法程序。
第五編|衝突與層級
17. 衝突優先順序
C0 憲法 > C1 憲法解釋 > L2 法/法典 > L3 命令 > L4 個別命令。
技術 S2 僅具有拘束力在範圍內納入範圍;S3–S5 仍為除非納入法律,否則仍屬技術規範。
18. 新舊規範與位階
較新的下位規範不能僅因日期較新就推翻較舊上位規範。
19. 地域與時間範圍
法律、命令與標準引用都需視需要保留地點、族群、版本、部署階段與時間範圍,符合 Soul v3.7 §2.4.1。
第六編|機器可讀法律
20. 法律權威來源
機器可執行法律表示必須指向人類可讀的權威文本與版本。
21. 編譯與拘束
機器拘束規則可以執行法律,但不得未揭露地重新解釋;語義不一致必須停止執行/要求審查,而不是自行補法。
22. 稽核
每次法律→機器拘束規則轉換保留編譯器/版本/對應/稽核紀錄。
第七編|廢止與取代
23. 取代鏈
已廢止/已取代法律保留歷史文本、效力期間與原因。
24. 衍生規則更新
修法後應標示受影響命令/標準/資料綱要/登錄系統/公共指引;不得只改主法而讓下游繼續執行舊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