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的

規定法律、授權命令、技術標準、資料綱要/登錄系統如何取得、變更與失去法律效力,避免下位技術實作偷偷變成法律。

第一編|立法

1. 憲政依據

任何 L2 法/法典必須符合憲法/基本權利憲章。

2. 制定紀錄

正式法律至少記錄:

  • 法律識別碼
  • 標題
  • 憲法依據
  • 制定機關
  • 生效時間
  • 管轄範圍
  • 修正歷史
  • 取代狀態

3. 公開審議

常態法律應有公開提案/審查/異議期間或等效文明程序;緊急例外需後續追認/審查。

4. 修正

修法不得用詞彙表、技術設定、常見問答、實作說明暗中完成。

第二編|授權命令制定

5. 授權

L3 命令必須有明確母法授權,包括:

  • 規範事項
  • 目的
  • 範圍
  • 允許的制裁/法律效果
  • 限制

6. 命令不得新增重大基本權限制

若母法未授權,不得由行政命令新創重大基本權限制、刑罰、永久位格降等或強制神經介入。

7. 理由/證據

重大命令應說明目的、證據、預期效果、權利影響與替代方案。

8. 落日/審查

高風險、新技術、緊急或預測性治理規則原則上設審查日期/落日。

第三編|標準納入

9. 標準原則上不等於法律

S3/S4/S5 技術標準/設定/資料綱要/登錄系統不因被廣泛使用即自動取得法律拘束力。

10. 引用納入

法律若要使技術標準成為具強制力的 S2,必須明示:

  • 確切標準識別碼
  • 版本
  • 納入條文
  • 法律目的
  • 受影響族群/系統
  • 生效日期
  • 替代/例外程序

11. 版本固定

「遵守最新版標準」不得作無限制動態授權。重大權利效果需固定確切版本或提供明確有界限的自動更新程序。

12. 標準更新

技術標準更新不自動修改既有法律效果。若新版改變法律義務、資格、刑責、權利門檻,需重新完成納入審查。

13. 資料綱要/登錄系統邊界

資料綱要列舉值、機器鍵值、預設值、驗證規則不得自行創造上位規範未授權的法律分類。

第四編|緊急命令制定

14. 緊急規則

需明示:

  • 觸發條件
  • 憲法/法律授權
  • 範圍
  • 開始/結束
  • 權利受影響
  • 審查
  • 落日

15. 不得以重複發布形成永久緊急狀態

不得以連續短期緊急規則逃避常態立法程序。

16. 緊急狀態後追認

若緊急規則需長期保留,必須回到正常立法程序。

第五編|衝突與層級

17. 衝突優先順序

C0 憲法 > C1 憲法解釋 > L2 法/法典 > L3 命令 > L4 個別命令。

技術 S2 僅具有拘束力在範圍內納入範圍;S3–S5 仍為除非納入法律,否則仍屬技術規範。

18. 新舊規範與位階

較新的下位規範不能僅因日期較新就推翻較舊上位規範。

19. 地域與時間範圍

法律、命令與標準引用都需視需要保留地點、族群、版本、部署階段與時間範圍,符合 Soul v3.7 §2.4.1。

第六編|機器可讀法律

20. 法律權威來源

機器可執行法律表示必須指向人類可讀的權威文本與版本。

21. 編譯與拘束

機器拘束規則可以執行法律,但不得未揭露地重新解釋;語義不一致必須停止執行/要求審查,而不是自行補法。

22. 稽核

每次法律→機器拘束規則轉換保留編譯器/版本/對應/稽核紀錄。

第七編|廢止與取代

23. 取代鏈

已廢止/已取代法律保留歷史文本、效力期間與原因。

24. 衍生規則更新

修法後應標示受影響命令/標準/資料綱要/登錄系統/公共指引;不得只改主法而讓下游繼續執行舊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