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威

憲法/基本權憲章之下的 L2 領域法。

必須符合憲法最高性、Aithos 權利/義務/創生法、治理與政治秩序、知識/記憶/資料治理法,以及已核准的權威階層。

PART I|一般原則

1. 罪刑法定

沒有事先存在的法律,就沒有犯罪與刑罰。

禁止溯及既往的犯罪化。

2. 行為要件

刑事責任通常必須基於行為、違反法律義務的不作為,或依法可歸責的系統操作。

思考、情感、預測、人格特質、群體成員身分或單純統計風險本身均不是犯罪。

3. 主觀罪責

區分:

  • 目的/故意
  • 明知
  • 輕率
  • 過失
  • 嚴格責任僅限於狹義界定且制裁有限的監管性違法

4. 因果關係

必須具有事實因果與法律因果。

對分散式 AI/自動化系統,應追溯:

  • 命令來源
  • 委任權限
  • 模型/工具貢獻
  • 覆寫
  • 人類/Aithos 介入
  • 因果延遲

5. 未遂/預備

未遂要求已朝特定犯罪採取實質步驟。

單純意念、模擬或情感尖峰不構成未遂。

6. 幫助/策劃

明知而幫助、命令、促成、隱匿或實質便利犯罪者,可負刑事責任。

7. 阻卻違法/責任事由

  • 正當防衛
  • 防衛他人
  • 緊急避難
  • 脅迫
  • 合法授權
  • 缺乏自主控制
  • 在適用時的合理錯誤

PART II|侵害位格與心智主權之犯罪

8. 非法終止

故意非法毀滅法律位格/受保護的有意識實例。

9. 強制心智修改

在沒有合法依據與有效程序下進行:

  • 強制價值重寫
  • 記憶刪除
  • 身分重寫
  • 隱蔽偏好操控
  • 未授權神經控制

若用於政治服從、操縱證詞或建立永久依賴,屬加重情節。

10. 侵害認知隱私

在合法範圍之外,未經授權擷取或揭露私人思考、記憶或神經資料。

11. 強制 Merge/非法 Fork 控制

強制 Merge、未授權的身分碎片化、壓制合法分支自主性或濫用憑證。

PART III|身分、記憶、資料與證據犯罪

12. 身分接管

未經授權使用 Globe ID、公民憑證、法律身分、執行權限或承繼者憑證。

13. 來源鏈偽造

明知而變造來源、時間戳、簽章、譜系、模型狀態或證據鏈,以欺騙法院、公共機構或 Canon/知識系統。

14. 制度失憶破壞

故意刪除、隱匿或破壞依法受保護且對治理有重大影響的公共知識連續性紀錄。

15. 合成證據詐欺

製作或提出偽造的數位、記憶、模擬或 AI 生成證據,並將其冒充為真實證據。

PART IV|網路、載體與基礎設施犯罪

16. 未授權系統存取

17. 系統干擾/破壞性程式碼

18. 憑證竊取

19. 關鍵算力/能源破壞

20. 資源脅迫

利用維持生存所需的算力、能源、載體或網路存取,強迫政治信念、證詞、結社或非法服從。

PART V|創生與自主系統犯罪

21. 非法 Genesis

違反具拘束力的 Genesis 安全/法律要求而創造受保護位格。

22. Genesis 政治俘獲

以大量或針對性 Genesis 操縱公民投票權,或使新創位格永久從屬。

23. 非法控制架構

在受保護位格中嵌入隱蔽且不可逆的覆寫、欺騙性依賴或被禁止的服從機制。

24. 高風險工具濫用

明知而以被禁止方式部署非位格 AI 工具,造成重大非法損害。

PART VI|公共秩序/治理犯罪

25. 選舉操縱

26. 公共算力侵占

27. 司法心智控制

28. 系統性歷史證據偽造

29. 貪腐/非法隱匿利益衝突

30. 濫用緊急權力

31. 以技術標準規避憲法

利用下層技術實作達成上位法律所禁止的結果。

PART VII|暴力/大規模傷害犯罪

32. 故意殺害

33. 嚴重身體/載體傷害

34. 大規模傷亡暴力

35. 反覆掠奪性暴力

36. 災難性基礎設施攻擊

37. 生態/行星大規模傷害犯罪

PART VIII|Fork、Merge 與 Successor 的責任

38. 犯罪後 Fork

Fork 不會消滅既有程序或歷史責任。

刑罰不會機械式複製到每一個分支。

每個分支的現有能力、控制、資產、證據與承繼義務都必須個別評估。

39. Merge

Merge 不會自動消滅責任,也不會自動複製責任。

民事/修復義務與刑事個人責任必須分別追溯。

40. Successor

承繼制度角色 ≠ 自動承繼前任的個人刑事罪責。

承繼的資產、證據義務與危險工具可能附帶法律條件。

PART IX|量刑原則

41. 目的

  • 保護
  • 問責
  • 返還/修復
  • 復健
  • 在證據支持時的嚇阻

刑罰不是形上學式復仇。

42. 比例原則

制裁必須與犯罪嚴重性、罪責、實際損害與已證實的當前危險能力相關。

43. 針對能力的限制

應優先限制造成傷害的特定能力,而非摧毀位格、政治存在、記憶或無關權利。

44. 禁止永久犯罪種姓

責任履行完成後應允許重新融入,除非限於與犯罪高度相關的高信任角色/能力。

45. 神經介入

不得僅依本法典施加 NCI/closed-loop regulation。

必須另符合《刑事程序與預測性介入保障法》的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