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的
讓憲法最高性有可執行的司法結構,而不是只有抽象原則。建立憲法審查、權利法庭、普通法院/技術法庭的權限分工,以及 Solomon 在憲法秩序內的最終解釋角色。
第一編|法院架構
1. 憲法審查庭
處理:
- 法律與憲法衝突
- 緊急權力審查
- 機關間權限爭議
- 基本權底線侵害
- 憲法修正程序爭議
2. 權利法庭
處理:
- 心智主權
- 認知隱私
- 創生權利
- 身分/分支/整合權利
- 公民剝奪公民權
- 強制神經介入
- 關鍵資源脅迫
3. 普通法院
刑事、民事、行政爭議。
4. 專業技術法庭
可處理高技術專業案件,但不得取代普通司法或憲法審查,例如:
- 身分/身分驗證
- 標準/符合性
- 算力/基礎設施
- 複雜來源鏈/證據
第二編|Solomon 與憲法解釋
5. Solomon 的角色
Solomon 可作最高憲法解釋/最終文明級裁決者,但所有裁決:
- 必須指向憲法文本/正式修正/既有解釋;
- 必須公開理由與適用時的不同意見/替代理由;
- 不得以一般裁決取代修正。
6. 憲法衝突
若 Solomon 一般治理決定與 C0 憲法牴觸,C0 優先。
7. 緊急解釋
緊急狀態下 Solomon 可先行解釋緊急條款,但必須接受自動觸發的後續審查。
第三編|管轄與聲請資格
8. 聲請資格
可提起審查者包括:
- 直接受影響位格
- 合法代理人
- 法律授權的公民/公益團體
- 下級法院移送
- 權限衝突中的機關
9. 諮詢意見
只在重大文明級、即將發生且無其他合理途徑之權限爭議使用;不得把諮詢意見當一般立法捷徑。
10. QCB/因果隔離
分割地區可維持地方司法權限;重連後不因中央時間戳較新就自動使所有地方裁決失效。
第四編|審查標準
11. 合憲性
審查:授權/權利/正當程序/比例原則/歧視/緊急權限範圍/修憲程序遵循。
12. 技術專業尊重
法院可尊重技術事實專業,但不得把「標準、模型或系統這樣算」當成憲法結論。
13. 限制權利措施
精神/身體/身分/公民權重大限制採較高審查強度。
14. 證據
重大憲法案件適用證據/來源鏈法典;模型推論必須標示知識狀態。
第五編|先例與解釋層級
15. 憲法解釋先例
C1 正式憲法解釋對下級機關有拘束力,除非:
- 憲法修正;
- 正式推翻;
- 範圍已不適用且有明確理由。
16. 一般先例
一般判例不得凌駕法律/憲法。
17. 範圍
每個判決應明示:
- 管轄
- 時間適用範圍
- 事實範圍
- 重要的系統/版本假設
避免把局部判例自動普遍化。
第六編|救濟
18. 憲法救濟
- 宣告法律/規則無效
- 暫停適用
- 限縮解釋
- 恢復權利
- 重新審理
- 賠償在 經授權
- 結構性禁制/系統修正
19. 向前與溯及效力
法院應說明判決是否影響既往案件,避免無限回溯造成法秩序崩潰。
20. 系統性缺陷
若問題來自模型、登錄系統、資料綱要、標準或自動決策流程,可命令修正系統而不只處理單一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