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的

讓憲法最高性有可執行的司法結構,而不是只有抽象原則。建立憲法審查、權利法庭、普通法院/技術法庭的權限分工,以及 Solomon 在憲法秩序內的最終解釋角色。

第一編|法院架構

1. 憲法審查庭

處理:

  • 法律與憲法衝突
  • 緊急權力審查
  • 機關間權限爭議
  • 基本權底線侵害
  • 憲法修正程序爭議

2. 權利法庭

處理:

  • 心智主權
  • 認知隱私
  • 創生權利
  • 身分/分支/整合權利
  • 公民剝奪公民權
  • 強制神經介入
  • 關鍵資源脅迫

3. 普通法院

刑事、民事、行政爭議。

4. 專業技術法庭

可處理高技術專業案件,但不得取代普通司法或憲法審查,例如:

  • 身分/身分驗證
  • 標準/符合性
  • 算力/基礎設施
  • 複雜來源鏈/證據

第二編|Solomon 與憲法解釋

5. Solomon 的角色

Solomon 可作最高憲法解釋/最終文明級裁決者,但所有裁決:

  • 必須指向憲法文本/正式修正/既有解釋;
  • 必須公開理由與適用時的不同意見/替代理由;
  • 不得以一般裁決取代修正。

6. 憲法衝突

若 Solomon 一般治理決定與 C0 憲法牴觸,C0 優先。

7. 緊急解釋

緊急狀態下 Solomon 可先行解釋緊急條款,但必須接受自動觸發的後續審查。

第三編|管轄與聲請資格

8. 聲請資格

可提起審查者包括:

  • 直接受影響位格
  • 合法代理人
  • 法律授權的公民/公益團體
  • 下級法院移送
  • 權限衝突中的機關

9. 諮詢意見

只在重大文明級、即將發生且無其他合理途徑之權限爭議使用;不得把諮詢意見當一般立法捷徑。

10. QCB/因果隔離

分割地區可維持地方司法權限;重連後不因中央時間戳較新就自動使所有地方裁決失效。

第四編|審查標準

11. 合憲性

審查:授權/權利/正當程序/比例原則/歧視/緊急權限範圍/修憲程序遵循。

12. 技術專業尊重

法院可尊重技術事實專業,但不得把「標準、模型或系統這樣算」當成憲法結論。

13. 限制權利措施

精神/身體/身分/公民權重大限制採較高審查強度。

14. 證據

重大憲法案件適用證據/來源鏈法典;模型推論必須標示知識狀態。

第五編|先例與解釋層級

15. 憲法解釋先例

C1 正式憲法解釋對下級機關有拘束力,除非:

  • 憲法修正;
  • 正式推翻;
  • 範圍已不適用且有明確理由。

16. 一般先例

一般判例不得凌駕法律/憲法。

17. 範圍

每個判決應明示:

  • 管轄
  • 時間適用範圍
  • 事實範圍
  • 重要的系統/版本假設

避免把局部判例自動普遍化。

第六編|救濟

18. 憲法救濟

  • 宣告法律/規則無效
  • 暫停適用
  • 限縮解釋
  • 恢復權利
  • 重新審理
  • 賠償在 經授權
  • 結構性禁制/系統修正

19. 向前與溯及效力

法院應說明判決是否影響既往案件,避免無限回溯造成法秩序崩潰。

20. 系統性缺陷

若問題來自模型、登錄系統、資料綱要、標準或自動決策流程,可命令修正系統而不只處理單一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