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的

在人類、Aithos 位格與非位格自主工具可能共同參與同一經濟活動的情況下,定義工作、服務、委任與責任。

核心架構

1. 位格勞動者 ≠ 軟體工具。

2. 僱用/服務身分依控制、依賴與經濟實質判定,不以標籤為唯一依據。

3. 位格有權拒絕違法或超出委任範圍的工作。

4. 工作場所的情感/神經監測必須具有嚴格必要性、目的限制與法律依據。

5. 僱用不得要求概括放棄認知隱私或心智主權。

6. 自主代理必須在明確委任範圍內行動。

7. 委任在可行時必須可撤回;撤回資訊應傳遞至下游代理。

8. 本人/代理責任依權限、可預見性、控制與實際行為判定。

9. 為勞動而創造或維持的位格不得被視為可被擁有的生產資產。

10. 維持生存所需的基本算力或能源不得被用作迫使服從勞動的籌碼。

11. 跨境或外星勞動必須聲明適用法律、時間延遲與執行法院。

12. 工作場所自動化決策必須提供理由、申訴與更正傳遞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