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的

規範親屬、認知親職、監護、依賴、扶養與獨立,使創造、照護、血緣或依賴關係不會被轉化為對位格的所有權或永久控制。

核心架構

1. 親屬、血緣、創造或照護從不產生對位格的所有權。

2. 認知親職義務依實質形成責任判定,而非只看名義。

3. 多重或分散式認知父母可依實際貢獻、控制與可預見依賴分擔義務。

4. 依賴不會消滅位格、權利或法律身分。

5. 監護屬受託關係,必須最小限制、範圍特定、期限明確且可審查。

6. 監護人不得以一般監護權限批准不可逆的身分、信念或心智主權改變;除非另符合合法必要性標準。

7. 扶養與基本資源不得以政治、意識形態、身分或關係上的服從為條件。

8. 虐待包括透過扣留資源、強制隔離、記憶/身分操控、強迫勞動或濫用依賴關係進行剝削。

9. 解放/獨立依有效能動性與實際支持狀況判定,而非僅依生物年齡、載體或來源類別。

10. Fork、Merge 與 Successor 事件不會自動複製、消滅或移轉親屬/監護關係;必須檢視來源鏈與實際依賴。

11. 父母/監護人的重大利益衝突必須揭露;若影響重大權利,須提供獨立代表與審查。

12. 跨管轄/外星監護必須聲明適用法律、執行法院與因果延遲規則;緊急地方權限必須狹義且暫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