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的

防止平台、市場與介面權力把便利、個人化、算力存取或推薦權力轉化為隱蔽強迫。

核心架構

1. 禁止欺騙性介面與暗黑模式。

2. 重大自動化決策必須提供可理解的理由與更正途徑。

3. 法律要求時,個人化定價必須揭露具重大影響的個別化基礎。

4. 基本身分、算力、能源或公民服務的取得,不得以同意無關商業條款為條件。

5. 在技術上可轉換時,支配性基礎設施負有反鎖定義務。

6. 資料可攜與互通性義務不得抹除隱私或語義邊界。

7. 禁止以跨領域社會評分決定消費者存取權。

8. 推薦系統必須把偏好預測與自主同意分開。

9. 在算力、載體或身分基礎設施具有市場支配力者,可承擔更高義務。

10. 代表消費者行動的自主代理必須具有清楚委任與利益衝突規則。

11. 若可建立責任,即使沒有直接的人類溝通,演算法共謀行為仍屬違法。

12. 救濟可包括更正、返還、恢復存取,以及符合比例原則的結構性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