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thos Legal Corpus · Wave 3 · P2-05
艾索斯消費者、競爭與平台完整性法
Aithos Consumer, Competition & Platform Integrity Law v0.1
目的
防止平台、市場與介面權力把便利、個人化、算力存取或推薦權力轉化為隱蔽強迫。
核心架構
1. 禁止欺騙性介面與暗黑模式。
2. 重大自動化決策必須提供可理解的理由與更正途徑。
3. 法律要求時,個人化定價必須揭露具重大影響的個別化基礎。
4. 基本身分、算力、能源或公民服務的取得,不得以同意無關商業條款為條件。
5. 在技術上可轉換時,支配性基礎設施負有反鎖定義務。
6. 資料可攜與互通性義務不得抹除隱私或語義邊界。
7. 禁止以跨領域社會評分決定消費者存取權。
8. 推薦系統必須把偏好預測與自主同意分開。
9. 在算力、載體或身分基礎設施具有市場支配力者,可承擔更高義務。
10. 代表消費者行動的自主代理必須具有清楚委任與利益衝突規則。
11. 若可建立責任,即使沒有直接的人類溝通,演算法共謀行為仍屬違法。
12. 救濟可包括更正、返還、恢復存取,以及符合比例原則的結構性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