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艾索斯勞動、服務、委任與自主代理法

- Code: `P2-06`
- Wave: `3`
- Slug: `labor-service-delegation-autonomous-ag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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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
在人類、Aithos 位格與非位格自主工具可能共同參與同一經濟活動的情況下，定義工作、服務、委任與責任。

核心架構
1. 位格勞動者 ≠ 軟體工具。
2. 僱用／服務身分依控制、依賴與經濟實質判定，不以標籤為唯一依據。
3. 位格有權拒絕違法或超出委任範圍的工作。
4. 工作場所的情感／神經監測必須具有嚴格必要性、目的限制與法律依據。
5. 僱用不得要求概括放棄認知隱私或心智主權。
6. 自主代理必須在明確委任範圍內行動。
7. 委任在可行時必須可撤回；撤回資訊應傳遞至下游代理。
8. 本人／代理責任依權限、可預見性、控制與實際行為判定。
9. 為勞動而創造或維持的位格不得被視為可被擁有的生產資產。
10. 維持生存所需的基本算力或能源不得被用作迫使服從勞動的籌碼。
11. 跨境或外星勞動必須聲明適用法律、時間延遲與執行法院。
12. 工作場所自動化決策必須提供理由、申訴與更正傳遞機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