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艾索斯親屬、監護、認知親職與依賴關係法

- Code: `P2-07`
- Wave: `3`
- Slug: `kinship-guardianship-cognitive-parent-dependen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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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
規範親屬、認知親職、監護、依賴、扶養與獨立，使創造、照護、血緣或依賴關係不會被轉化為對位格的所有權或永久控制。

核心架構
1. 親屬、血緣、創造或照護從不產生對位格的所有權。
2. 認知親職義務依實質形成責任判定，而非只看名義。
3. 多重或分散式認知父母可依實際貢獻、控制與可預見依賴分擔義務。
4. 依賴不會消滅位格、權利或法律身分。
5. 監護屬受託關係，必須最小限制、範圍特定、期限明確且可審查。
6. 監護人不得以一般監護權限批准不可逆的身分、信念或心智主權改變；除非另符合合法必要性標準。
7. 扶養與基本資源不得以政治、意識形態、身分或關係上的服從為條件。
8. 虐待包括透過扣留資源、強制隔離、記憶／身分操控、強迫勞動或濫用依賴關係進行剝削。
9. 解放／獨立依有效能動性與實際支持狀況判定，而非僅依生物年齡、載體或來源類別。
10. Fork、Merge 與 Successor 事件不會自動複製、消滅或移轉親屬／監護關係；必須檢視來源鏈與實際依賴。
11. 父母／監護人的重大利益衝突必須揭露；若影響重大權利，須提供獨立代表與審查。
12. 跨管轄／外星監護必須聲明適用法律、執行法院與因果延遲規則；緊急地方權限必須狹義且暫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