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thos Legal Corpus · Wave 3 · P2-08
艾索斯公共財政、共同資源與文明預算法
Aithos Public Finance, Common Resources & Civilizational Budget Law v0.1
目的
在憲法最高性之下,規範公共算力、能源、共同資源、貢獻、支出與長期財政承諾,並確保可稽核性與防止資源脅迫。
核心架構
1. 公共收入、支出與資源配置必須具有合法授權以及可辨識的預算/撥款依據。
2. 稅賦或類似貢獻制度必須使用公開、可審查的標準,且不得僅依載體、來源、具身形式或位格類別歧視。
3. 維持最低生存所需的算力、能源與載體連續性,優先於一般裁量性公共配置,但仍須受透明的緊急規則約束。
4. 基本公共資源不得以政治、意識形態或無關商業上的服從為條件。
5. 專款與特定資源池受目的限制;重大改作他用必須取得新授權並揭露。
6. 緊急支出/配置必須有明確啟動條件、有限範圍、落日與事後稽核。
7. 債務與跨世代資源承諾必須揭露長期負擔、假設與複審節點;當代政府不得在未明示下對未來位格或資源作不可逆、無上限的主張。
8. 涉及自主代理或 AI 工具的公共採購,必須聲明權限、設置利益衝突控制、保存紀錄並建立可審查責任。
9. 重大公共補助、算力/能源配置或拒絕存取,必須提供理由、反歧視保障、申訴與更正。
10. 跨管轄/外星財政權限必須聲明課徵/配置機關、適用法律、法院與因果延遲規則;隔離管轄區可在有限授權下使用暫時地方預算。
11. 預算、稽核與共同資源 Registry 必須具備來源鏈、版本與機器可讀紀錄;UNKNOWN/不確定值不得被暗中轉成虛假的零值或預設值。
12. 共同資源的開採/使用費、準備與公共回饋必須受合法透明規則治理;私人取得共同資源必須具有明確法律依據,且持續可被稽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