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威

L2/L3 程序法典,依據憲法、刑事程序法、知識/記憶/資料治理法與權威層級。

目的

建立 AI 文明中數位證據、模型推論、記憶紀錄、模擬輸出、合成媒體、分支/整合來源鏈與鏈式保存的共同證據規則。

第一編|證據類型

1. 直接觀察

直接感測/觀察紀錄。

2. 經驗證紀錄

具有來源、時間、簽章、設備/系統版本與證據保管鏈的紀錄。

3. 專家推論

由可辨識方法與專家責任支持的推論。

4. 模型預測

模型對未來或未觀測狀態的估計;不得冒充直接事實。

5. 重建歷史

依殘留證據進行的機率式重建;必須保留信賴程度、候選替代解釋與 來源涵蓋範圍。

6. 記憶陳述

位格對自身記憶的陳述;需區分心理歸屬與 技術來源鏈。

7. 合成或生成證據

AI 生成、模擬、重建、合成影音、虛構資料;可作展示/分析材料,但不得未標示地冒充原始證據。

第二編|來源鏈要求

8. 最低來源鏈欄位

  • 證據識別碼
  • 來源識別碼
  • 建立者/記錄者
  • 擷取時間
  • 系統/模型版本
  • 地點/管轄範圍
  • 完整性雜湊/簽章
  • 轉換歷史
  • 必要的存取歷史
  • 取代/更正連結

9. 證據保管鏈

任何會影響權利、刑事責任、司法裁決或重大歷史記錄的證據,需有足以解釋其取得、保存、轉移、轉換與分析過程的證據保管鏈。

10. 來源鏈缺口

來源鏈缺口不必自動排除證據,但必須降低證據權重;若缺口可能改變真實性/完整性,法院可排除。

第三編|模型與 AI 證據

11. 模型揭露

若模型輸出實質影響裁判或自由:

  • 模型身分/版本
  • 預定適用領域
  • 相關驗證
  • 已知限制/錯誤率
  • 重要特徵類別
  • 校準日期
  • 漂移狀態
  • 不確定性表達

必須可受審查。

12. 黑箱限制

商業機密或安全理由可限制公開,但不能因此完全免除對抗式檢驗。可採獨立專家/密封審查。

13. 預測不等於事實

模型預測只能以其知識狀態使用;不得用自然語言重寫成「已發生/必將發生」。

14. 群體統計

群體統計不得單獨證明特定個人的故意、危險性或 未來行為。

第四編|記憶與神經資料證據

15. 記憶歸屬

延續 PSY-2 標籤s:本人親身經歷/本人匯入但已整合/已知非本人記憶/共享來源/有爭議/來源不確定。

16. 心理歸屬不等於歷史真實性

「我認為這是我的記憶」可證明心理歸屬,不自動證明事件客觀發生。

17. 神經資料

神經資料屬高敏感證據;需最小必要取得、目的限制、明確法律基礎與高審查標準。

18. 禁止一般性完整心智傾倒

不得以證據開示/調查為名要求全面完整心智傾倒,除非有極端、特定且合憲之例外授權。

第五編|分支、整合與承繼證據

19. 共享來源紀錄

分支前紀錄可標共享來源;分支後不得自動把 A1 的行為/記憶歸給 A2。

20. 整合衝突保存

整合後衝突紀錄不得以最後寫入優先自動覆蓋;應保留分支來源與衝突處理。

21. 承繼者

承繼者接手制度角色不代表承認前任的 首次-位格記憶為自身經歷。

第六編|歷史與正史證據

22. 正史證據層級

K0 第一手紀錄 > K1 綜整/登錄系統 > K2 百科全書 > K3 讀者/AI 摘要 > K4 工作假說。

下層不得自行加強上層知識狀態主張。

23. 首次主張檢查

文明級文件若使用「首次/唯一/從未」需先查既有知識檔案庫與 範圍向量。

24. 取代

已取代 ≠ 已刪除。舊紀錄需可追溯,並保存修正理由與受影響衍生資料。

第七編|證據能力與證明力

25. 證據能力因素

  • 相關性
  • 真實性
  • 來源鏈完整性
  • 可靠性
  • 方法有效性
  • 偏誤扭曲風險
  • 權利影響

26. 證明力與排除

低完整度證據可被納入但降權;偽造、無法驗證來源或取得方式嚴重侵害基本權時可排除。

第八編|更正與申訴

27. 證據更正

錯誤證據/風險標籤一旦被確認,必須同步到依賴該證據的下游系統。

28. 稽核軌跡

更正不得刪除原始審計鏈;需記錄誰、何時、基於何授權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