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的

建立刑事正當程序、證明責任、司法審查,以及對預防性/預測性介入(包括 NCI 與閉迴路神經調節)的嚴格保障。

PART I|核心程序權利

1. 無罪推定

在合法裁判前,任何位格不得被視為刑事有罪。

2. 國家負證明責任

國家負責證明被指控的過去行為,以及強制措施的法律依據。

位格通常不負責證明未來不會發生犯罪。

3. 知悉與理由權

任何強制性的刑事或預防命令都必須揭露:

  • 法律依據
  • 事實基礎
  • 證據類別
  • 模型/工具使用
  • 期限
  • 複審日期
  • 申訴途徑

4. 律師/代表權

當模型、生物辨識、神經資料、模擬或來源鏈證據具有重大影響時,有權獲得獨立法律代理與技術協助。

5. 對抗式聽審

受影響位格可挑戰:

  • 事實
  • 模型假設
  • 校準
  • 資料品質
  • 適用範圍
  • 偽陽性
  • 因果關聯
  • 替代措施

PART II|證據與模型揭露

6. 證據層級

必須區分:

  • 直接觀察
  • 經驗證紀錄
  • 專家推論
  • 模型預測
  • 行為模式
  • 情感推論
  • 群體統計證據

7. 預測模型不是未來行為的證明

預測只能在法律限制內支援調查或風險治理。

它不能證明未來犯罪一定會發生。

8. 客觀/可驗證事實要求

針對個人的預防措施必須有與其實際行為、能力、準備、威脅、存取或近期模式相關的客觀事實。

僅有人格側寫、情感門檻、政治信念、人口類別或群體風險並不足夠。

9. 模型可稽核性

預測工具若實質影響自由,必須:

  • 識別模型/版本
  • 向法院提供驗證紀錄
  • 揭露已知錯誤率
  • 揭露相關特徵類別
  • 揭露適用範圍/領域限制
  • 檢查漂移與校準
  • 受保護秘密可採受控專家審查,不得完全不透明

10. 來源鏈

所有數位/神經/AI 證據都必須依其用途重要性保存適當的來源與 chain-of-custody 紀錄。

PART III|預測性介入保障

11. 禁止「未來清白」舉證負擔

「任何位格不得以維持身體或心智自由的一般條件,被要求證明未來犯罪不會發生。」

12. 允許的低侵入措施

依合法的個別化風險證據,機關可尋求:

  • 自願支持
  • 狹義且相稱的監測
  • 武器/工具存取限制
  • 禁止接觸命令
  • 有時間限制的地點限制

但均須符合正當程序與比例原則。

13. 強制神經介入門檻

強制 NCI/閉迴路神經介入必須同時符合:

A. 存在嚴重且具體的重大暴力傷害風險;

B. 有個別化客觀事實;

C. 被針對的能力與預測傷害之間具有強因果關係;

D. 較少限制的替代方案不足;

E. 技術上可行時,介入可逆或範圍嚴格受限;

F. 獨立司法授權;

G. 固定期限/複審;

H. 醫療/技術安全審查;

I. 申訴;

J. 復原路徑。

14. 禁止僅依側寫介入

不得僅因下列因素命令強制神經介入:

  • 情感側寫
  • 人格特質
  • 情緒強度
  • 拒絕自願治療
  • 政治言論/信念
  • 人口/社會群體成員身分
  • 與過去犯罪者的一般統計相似度

15. 拒絕不等於有罪

拒絕自願神經調節本身不能證明危險性。

只有在另有合法義務或具體行為的獨立關聯且說明理由時,拒絕才可能具有相關性。

16. 禁止不可逆價值重寫

永久政治/價值/身分重寫不是一般刑事制裁。

任何例外研究/醫療介入仍受憲法與心智主權法規範。

PART IV|緊急命令

17. 緊急暫時限制

立即重大傷害迫在眉睫時,可在完整聽審前發布狹義暫時命令。

要求:

  • 具體事實
  • 最短可行期限
  • 迅速司法審查
  • 自動失效
  • 除與刑罰無關的立即救命臨床必要性外,在完整對抗程序前不得進行永久神經修改。

18. 緊急證據保存

系統可依法保全相關紀錄/資料,但對私人記憶的存取仍受獨立限制。

PART V|複審與復原

19. 定期複審

任何預防性限制都必須依現有證據按期重新評估,不得無限期依賴最初風險分數。

20. 風險下降

新的自主歷史、移除有害工具、遵守合法界線、穩定支持或情況改變等證據,可成為降低限制的理由。

21. 反事實不確定

機關不得僅因介入後沒有發生犯罪,就宣稱「介入證明原預測正確」。

官方評估必須區分:

  • 已觀察結果
  • 介入效果估計
  • 無法觀察的反事實

22. 紀錄更正

錯誤或已被取代的風險標籤必須更正並傳遞至下游系統。

PART VI|情感/神經資料特別規則

23. 情感證據

情感資料可提供脈絡,但沒有佐證時不得被視為意圖的直接證明。

24. 神經資料最小化

只能存取/保留程序所必要的資料。

25. 心智隱私

刑事證據開示不得要求一般性全面 mind dump。

26. 治療特權邊界

自願治療/諮商紀錄受較高保護;揭露必須有強法律依據且範圍狹窄。

PART VII|FORK/MERGE/SUCCESSOR 程序

27. Fork

命令應依當前分支的能力、控制、承繼工具、資產與個別化風險附著,而非僅依共同起源。

28. Merge

Merge 後既有命令必須重新審查;不得自動合併或消失。

29. Successor

制度承繼者不被推定對前任犯罪負個人罪責。

PART VIII|「二十年後的清白」案例

案例原則:

法院不得只提出兩個選項:

(1) 強制神經調節;或

(2) 證明未來二十年不會發生謀殺。

這種結構會非法把不確定性的負擔轉嫁給個人。

合法替代:

國家必須證明任何強制措施的法定要件,並選擇限制最小的合法回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