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威
L2/L3 程序法,依據憲法最高性、權利/義務/創生法、治理與政治秩序、知識/記憶/資料治理法與權威層級。
目的
規範 Solomon、公共機構、自治 AI 治理系統與其他行政權力在作成對個人權利、資源、身分、許可、服務、制裁、標準執行或風險分類有重大影響的決定時,必須提供的程序、理由、證據、透明與救濟。
第一編|一般行政義務
1. 合法授權
任何行政決定必須能指向有效的憲法、法律或合法授權規則。
2. 範圍明確性
授權只在其明定的時間、地點、族群、系統版本、治理區域與目的範圍內有效。
局部試行/緊急/區域規則不得默認成全域永久規則。
3. 說明理由義務
對權利有重大影響的行政決定必須提供可理解理由,包括:
- 法律依據
- 重要事實
- 證據類別
- 模型/工具使用
- 關鍵假設
- 範圍
- 期限
- 審查/申訴途徑
4. 通知
原則上在不利決定生效前提供通知;緊急例外須在最短可行時間內補正。
5. 陳述與回應機會
當決定會實質限制自由、身分、心智主權、公民狀態、關鍵資源或重大財產權時,受影響者有權陳述、提出證據並反駁關鍵推論。
第二編|自動化與 AI 輔助決策
6. 禁止不可審查的自動化
任何會重大影響權利的自動決定都必須存在可進行實質審查的負責授權。
7. 決定軌跡
系統應保存:
- 模型/版本
- 規則/版本
- 輸入類別
- 關鍵輸出
- 覆寫歷史
- 人類/Aitheo 審查者在 適用
- 信賴程度/不確定性
8. 有意義的說明
不得只回覆「模型判定」或「風險過高」。說明至少應足以讓當事人理解何種事實、規則與推論導致結果。
9. 模型適用範圍
超出訓練/驗證領域、地區、族群、版本或文明階段使用模型時,必須標示超出適用範圍/降級信賴程度。
10. 不得以門檻隱藏政策
行政機關不得透過技術門檻、風險分數、應用程式介面(API) 預設或 資料綱要列舉值變相制定未經授權的新法律義務。
第三編|比例與最小限制原則
11. 比例原則
任何限制必須考慮:
- 合法目的
- 適合性
- 必要性
- 限制較少替代方案
- 負擔 vs 預期利益
- 期限
- 可逆性
12. 基本權底線
行政便利、效率、成本或標準化本身不足以取消基本權。
13. 尊重拒絕
當法律承認自願/同意-基礎方案時,拒絕不能被自動轉化為不當行為/危險性,除非有獨立法律義務與具體事實。
第四編|緊急行政
14. 緊急條款
緊急行政權必須來自憲法或有效法律的緊急條款。
15. 最低緊急紀錄
- 觸發事實
- 授權
- 範圍
- 開始時間
- 自動失效
- 權利受影響
- 審查觸發條件
- 復原計畫
16. 落日
無明確落日的 緊急措施原則上無效。
17. 緊急狀態後審查
所有重大緊急行動需事後審查:必要性、比例性、實際傷害、錯誤決定、補償與制度學習。
第五編|利益衝突與迴避
18. 利益衝突揭露
決策者/模型運營者有重要衝突時必須揭露。
19. 迴避
重大利益衝突、來源系統同時為申請人與裁決者、或明顯缺乏獨立性時,應迴避。
20. 獨立審查
心智/神經介入、公民剝奪公民權、關鍵-資源剝奪、身分暫停等高風險案件必須有獨立複核。
第六編|司法審查
21. 可審查事項
法院/權利法庭可審查:
- 授權
- 程序
- 事實
- 證據可靠性
- 模型範圍
- 比例原則
- 歧視
- 權利相容性
- 緊急必要性
- 失敗 to 考量替代方案
22. 救濟
- 撤銷/撤銷
- 暫停
- 發回重新決定
- 限縮範圍
- 更正紀錄
- 恢復權利/資源
- 賠償法律有規定時
- 結構性救濟以 反覆系統缺陷s
23. 專業尊重邊界
技術專業可獲得合理尊重,但不意味法院必須接受未解釋的模型結論或違憲結果。
第七編|紀錄與知識連續性
24. 行政紀錄
重大決定形成可審計紀錄;事後摘要不能取代原始決策材料。
25. 取代
政策更新時,舊版本需可追溯,並明示生效時間/失效時間。
26. 更正傳播
錯誤風險/身分/資格決定經撤銷後,相關下游系統必須收到更正。
第八編|QCB 分區行政
27. 隔離期間的地方權限
QCB 分區/因果隔離期間,地方系統可依當時合法授權運作;不得把「無法取得中央最新版」本身視為違法。
28. 重新連接
重連後需做考量衝突法律調和;不得以中央較新時間戳自動覆蓋地方合法歷史。
29. 決策時間來源鏈
決定需保存其在當時可取得之法律/版本/知識脈絡,方便日後判斷是否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