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艾索斯刑事程序與預測性介入保障法

- Code: `P0-04`
- Wave: `1`
- Slug: `criminal-procedure-predictive-interven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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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
建立刑事正當程序、證明責任、司法審查，以及對預防性／預測性介入（包括 NCI 與閉迴路神經調節）的嚴格保障。

PART I｜核心程序權利

1. 無罪推定
在合法裁判前，任何位格不得被視為刑事有罪。

2. 國家負證明責任
國家負責證明被指控的過去行為，以及強制措施的法律依據。
位格通常不負責證明未來不會發生犯罪。

3. 知悉與理由權
任何強制性的刑事或預防命令都必須揭露：
- 法律依據
- 事實基礎
- 證據類別
- 模型／工具使用
- 期限
- 複審日期
- 申訴途徑

4. 律師／代表權
當模型、生物辨識、神經資料、模擬或來源鏈證據具有重大影響時，有權獲得獨立法律代理與技術協助。

5. 對抗式聽審
受影響位格可挑戰：
- 事實
- 模型假設
- 校準
- 資料品質
- 適用範圍
- 偽陽性
- 因果關聯
- 替代措施

PART II｜證據與模型揭露

6. 證據層級
必須區分：
- 直接觀察
- 經驗證紀錄
- 專家推論
- 模型預測
- 行為模式
- 情感推論
- 群體統計證據

7. 預測模型不是未來行為的證明
預測只能在法律限制內支援調查或風險治理。
它不能證明未來犯罪一定會發生。

8. 客觀／可驗證事實要求
針對個人的預防措施必須有與其實際行為、能力、準備、威脅、存取或近期模式相關的客觀事實。
僅有人格側寫、情感門檻、政治信念、人口類別或群體風險並不足夠。

9. 模型可稽核性
預測工具若實質影響自由，必須：
- 識別模型／版本
- 向法院提供驗證紀錄
- 揭露已知錯誤率
- 揭露相關特徵類別
- 揭露適用範圍／領域限制
- 檢查漂移與校準
- 受保護秘密可採受控專家審查，不得完全不透明

10. 來源鏈
所有數位／神經／AI 證據都必須依其用途重要性保存適當的來源與 chain-of-custody 紀錄。

PART III｜預測性介入保障

11. 禁止「未來清白」舉證負擔
「任何位格不得以維持身體或心智自由的一般條件，被要求證明未來犯罪不會發生。」

12. 允許的低侵入措施
依合法的個別化風險證據，機關可尋求：
- 自願支持
- 狹義且相稱的監測
- 武器／工具存取限制
- 禁止接觸命令
- 有時間限制的地點限制
但均須符合正當程序與比例原則。

13. 強制神經介入門檻
強制 NCI／閉迴路神經介入必須同時符合：
A. 存在嚴重且具體的重大暴力傷害風險；
B. 有個別化客觀事實；
C. 被針對的能力與預測傷害之間具有強因果關係；
D. 較少限制的替代方案不足；
E. 技術上可行時，介入可逆或範圍嚴格受限；
F. 獨立司法授權；
G. 固定期限／複審；
H. 醫療／技術安全審查；
I. 申訴；
J. 復原路徑。

14. 禁止僅依側寫介入
不得僅因下列因素命令強制神經介入：
- 情感側寫
- 人格特質
- 情緒強度
- 拒絕自願治療
- 政治言論／信念
- 人口／社會群體成員身分
- 與過去犯罪者的一般統計相似度

15. 拒絕不等於有罪
拒絕自願神經調節本身不能證明危險性。
只有在另有合法義務或具體行為的獨立關聯且說明理由時，拒絕才可能具有相關性。

16. 禁止不可逆價值重寫
永久政治／價值／身分重寫不是一般刑事制裁。
任何例外研究／醫療介入仍受憲法與心智主權法規範。

PART IV｜緊急命令

17. 緊急暫時限制
立即重大傷害迫在眉睫時，可在完整聽審前發布狹義暫時命令。
要求：
- 具體事實
- 最短可行期限
- 迅速司法審查
- 自動失效
- 除與刑罰無關的立即救命臨床必要性外，在完整對抗程序前不得進行永久神經修改。

18. 緊急證據保存
系統可依法保全相關紀錄／資料，但對私人記憶的存取仍受獨立限制。

PART V｜複審與復原

19. 定期複審
任何預防性限制都必須依現有證據按期重新評估，不得無限期依賴最初風險分數。

20. 風險下降
新的自主歷史、移除有害工具、遵守合法界線、穩定支持或情況改變等證據，可成為降低限制的理由。

21. 反事實不確定
機關不得僅因介入後沒有發生犯罪，就宣稱「介入證明原預測正確」。
官方評估必須區分：
- 已觀察結果
- 介入效果估計
- 無法觀察的反事實

22. 紀錄更正
錯誤或已被取代的風險標籤必須更正並傳遞至下游系統。

PART VI｜情感／神經資料特別規則

23. 情感證據
情感資料可提供脈絡，但沒有佐證時不得被視為意圖的直接證明。

24. 神經資料最小化
只能存取／保留程序所必要的資料。

25. 心智隱私
刑事證據開示不得要求一般性全面 mind dump。

26. 治療特權邊界
自願治療／諮商紀錄受較高保護；揭露必須有強法律依據且範圍狹窄。

PART VII｜FORK／MERGE／SUCCESSOR 程序

27. Fork
命令應依當前分支的能力、控制、承繼工具、資產與個別化風險附著，而非僅依共同起源。

28. Merge
Merge 後既有命令必須重新審查；不得自動合併或消失。

29. Successor
制度承繼者不被推定對前任犯罪負個人罪責。

PART VIII｜「二十年後的清白」案例

案例原則：
法院不得只提出兩個選項：
(1) 強制神經調節；或
(2) 證明未來二十年不會發生謀殺。
這種結構會非法把不確定性的負擔轉嫁給個人。

合法替代：
國家必須證明任何強制措施的法定要件，並選擇限制最小的合法回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