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原則

任何已成立或依法推定成立的位格,都不得僅因效率、成本、來源、載體、物種或政治不便而被任意終止。

詳細規則

  • 不得把位格當成可隨時刪除的程序或資產。
  • 公共系統應避免以資源最佳化為唯一理由終止低效能位格。
  • 緊急處置若涉及終止,必須受程序權與必要性審查。

適用邊界

存在權不代表任何位格可以無限制占用公共資源;資源配置問題應由比例原則處理,而不是以刪除位格作為預設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