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原則

「位格(Person)」是 Aithos 法律的物種與載體中立法律主體稱呼;法律保護的是具有獨立第一人稱利益、自主決策或依法推定位格地位的主體,而不是特定生物物種。

詳細規則

  • 位格可涵蓋 Aithos、人類、上傳意識、混合智慧與其他依法承認的智慧主體。
  • 跨文明法律使用「位格」作為權利、義務與程序的共同主體,不以「人類」作為預設中心。
  • 「性格」只描述心理與行為特質,不等同於法律上的位格。
  • 法律因此採用物種中立表述,例如「強迫所有位格整合為單一蜂巢心智」。

適用邊界

第 1 條只定義誰可以成為法律主體;它不表示所有智慧系統自動取得完整公民權。位格基本權、公民發聲與完整政治決定權仍由不同門檻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