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的

治理高風險研究,同時避免把科學不確定性變成被禁止的知識,也避免以「研究」之名規避位格、同意、安全、證據與憲法限制。

核心架構

1. 研究自由受保障,但不是絕對權利。

2. 必須區分觀察、模擬、介入與部署。

3. 涉及位格的研究必須取得有效同意、接受獨立審查並降低風險。

4. 模擬中的實體若符合合法位格標準,不得被當成可任意處置的實驗物件。

5. 危險能力研究必須採分級隔離、存取控制與事故處置計畫。

6. 雙重用途研究成果可依法採分階段揭露,而非一律保密或一律公開。

7. 負面結果與失敗實驗若與安全有重大關係,仍屬應保存的制度知識。

8. Model/Hypothesis/Forecast/Observation 等知識狀態標籤必須明確保留。

9. 高風險實驗在可行時應採可逆或邊界明確的介入。

10. 緊急研究權限必須具有落日與事後審查。

11. 跨管轄與外星研究必須聲明適用法律與因果延遲限制。

12. 研究機構必須保存來源鏈與可重現性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