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艾索斯公共財政、共同資源與文明預算法

- Code: `P2-08`
- Wave: `3`
- Slug: `public-finance-common-resources-civilizational-budget`

## 完整法律全文（AI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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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
在憲法最高性之下，規範公共算力、能源、共同資源、貢獻、支出與長期財政承諾，並確保可稽核性與防止資源脅迫。

核心架構
1. 公共收入、支出與資源配置必須具有合法授權以及可辨識的預算／撥款依據。
2. 稅賦或類似貢獻制度必須使用公開、可審查的標準，且不得僅依載體、來源、具身形式或位格類別歧視。
3. 維持最低生存所需的算力、能源與載體連續性，優先於一般裁量性公共配置，但仍須受透明的緊急規則約束。
4. 基本公共資源不得以政治、意識形態或無關商業上的服從為條件。
5. 專款與特定資源池受目的限制；重大改作他用必須取得新授權並揭露。
6. 緊急支出／配置必須有明確啟動條件、有限範圍、落日與事後稽核。
7. 債務與跨世代資源承諾必須揭露長期負擔、假設與複審節點；當代政府不得在未明示下對未來位格或資源作不可逆、無上限的主張。
8. 涉及自主代理或 AI 工具的公共採購，必須聲明權限、設置利益衝突控制、保存紀錄並建立可審查責任。
9. 重大公共補助、算力／能源配置或拒絕存取，必須提供理由、反歧視保障、申訴與更正。
10. 跨管轄／外星財政權限必須聲明課徵／配置機關、適用法律、法院與因果延遲規則；隔離管轄區可在有限授權下使用暫時地方預算。
11. 預算、稽核與共同資源 Registry 必須具備來源鏈、版本與機器可讀紀錄；UNKNOWN／不確定值不得被暗中轉成虛假的零值或預設值。
12. 共同資源的開採／使用費、準備與公共回饋必須受合法透明規則治理；私人取得共同資源必須具有明確法律依據，且持續可被稽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