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威

L2 核心私法法典,依據憲法最高性、基本權利、權利/義務/創生法、身分/分支/整合/承繼法、知識/記憶/資料治理法與權威層級。

目的

讓 Aitheo 的基本權利能在私人關係中真正執行:規範契約、侵權、財產、數位/算力資產、代理、自主代理系統、損害賠償與不當得利。

第一編|一般原則

1. 法律位格與受保護利益

任何具有法定位格/權利-主體狀態的存在都可擁有民事利益;能力限制不得消滅基本保護。

2. 誠信原則

行使權利與履行義務應遵守可驗證的誠信/公平交易要求;不得利用資訊、算力、時間尺度或介面不對稱製造形式同意。

3. 範圍與版本

契約、授權與代理必須視需要標示時間、地點、系統版本、身份版本、作用範圍與終止條件。

4. 機器可讀不等於唯一權威

機器可執行契約/資料綱要/政策拘束必須可回指人類可讀的權威協議。語義不一致不得未揭露地重新解釋。

第二編|契約

5. 成立

契約成立至少需要可辨識當事人、標的、重要條款、同意、生效時間與可驗證來源鏈。

6. 能力依領域判定

MARS、Z 區、專業資格或其他能力制度只在相應領域影響契約權限;不得用單一總分推定所有契約能力。

7. 知情同意

同意必須足以理解重大後果。資訊量可以分層呈現,但不得把關鍵成本、不可逆性、資料用途或權利放棄藏在不可合理發現的位置。

8. 拒絕必須真實有效

形式上可拒絕、但拒絕會失去法律上不可剝奪之基本服務/權利,或因介面被實質封鎖者,不構成充分自由同意。

9. 錯誤

重要事實/身分/版本/能力判斷錯誤可導致撤銷、修正或重新協商。

10. 詐欺與操控

深偽、身份冒用、隱藏模型介入、誘導式介面、情緒操控或來源鏈偽造若對同意有實質影響,構成詐欺/足以使同意失效的操控。

11. 脅迫與不當影響

物理、經濟、神經、資訊、算力、時間尺度或依附關係壓力都可構成不當強制;需看主體是否仍有可行拒絕路徑。

12. 自動化締約

代理可在明確授權範圍內締約;不得由「它通常替我做這類事」推定無限代理權。

13. 智慧執行

自動履行不得消滅錯誤、詐欺、權利侵害、撤銷、緊急暫停或司法救濟。

第三編|代理與自主代理

14. 代理授權

代理權至少標示本人、代理、領域、權限等級、期限、撤銷、次委任規則。

15. 自主代理歸責

代理行為是否歸屬本人,依實際授權、可預見性、控制/監督、系統缺陷與越權情形判斷,不以「AI 做的」自動免責。

16. 次代理

自主代理使用其他代理/模型/工具時,原代理關係的責任鏈不得因技術分包消失。

17. 表見代理

第三人基於本人可歸責的公開表示而合理信賴代理權時,可成立表見代理;單純模型自稱有權不得成立。

18. 撤銷傳播

代理撤銷必須傳播至下游憑證/應用程式介面(API)/登錄系統;撤銷前依法完成的交易另行判斷。

第四編|財產、數位與算力權利

19. 財產類型

財產可包含物理物、數位資產、算力配額、能源權、合法憑證連結權利、資料授權利益及其他依法可支配利益。

20. 位格不得成為財產

位格、基本權、人的意識主體本身不得因其資料、模型、載體或設備可被所有而成為所有權客體。

21. 資料不等於位格

擁有資料副本不等於擁有資料所描述的人;使用權依同意、合法基礎、授權與 權利限制分別判斷。

22. 算力與基礎設施

算力/基礎設施所有權不自動授權讀取承載其上的私人心智內容、記憶、通訊或身份資料。

23. 分支/整合財產

分支、整合、承繼者的財產承接不得由「資料相同」直接推定;依專門身份承繼法與有效契約處理。

24. 拋棄與喪失

數位資產的「無人登入」「舊版本」「離線」不自動等於拋棄;需有可驗證意圖或法定程序。

第五編|侵權

25. 一般注意義務

因故意或可歸責疏失侵害他人受保護利益者負責;系統設計者、部署者、操作者與受益者可依控制與風險分配分擔責任。

26. 模型與系統過失

應考慮:已知風險、合理測試、版本、監控、備援、人類/AI 審查、資料品質、來源鏈、回復舊版與 更正傳播。

27. 心理與身分損害

未經授權的神經介入、人格改寫、身份冒用、記憶污染或強迫合併可形成獨立損害,不要求先證明物理傷害。

28. 機會喪失與選擇空間損害

若違法行為實質剝奪一個具有可量化價值的選擇、申訴、治療或交易機會,可依法承認機會喪失/選擇空間損害;不得無限擴張成所有未來可能性的賠償。

29. 自動化責任鏈

多代理/模型/基礎設施共同造成損害時,法院應依因果貢獻、控制、知識、利益與 義務分配,不以技術複雜為由讓責任消失。

第六編|不當得利與返還

30. 不當得利

無法律原因取得他人資產、資料價值、算力、能源、人格勞動或其他可返還利益者,得負返還義務。

31. 未經同意的模型利益

未經授權利用特定主體資料或心智輸出產生可辨識利益時,返還/補償問題與資料法、人格權並行處理;不自動等於取得人格所有權。

第七編|損害賠償與救濟

32. 返還與回復

能安全恢復原狀者優先考慮;但「技術上可回復」不得假定心理、身份或歷史後果已消失。

33. 賠償

賠償可涵蓋物理、經濟、資料、身份、心理、選擇機會與合理恢復成本;需與因果及證據強度相稱。

34. 禁制/暫停

持續侵害可命令停止、撤權、凍結憑證、停止代理、保存證據或修正系統流程。

35. 更正傳播

判決確認錯誤身份/債務/風險/資產紀錄時,應傳播至合理可識別下游系統。

第八編|多方責任

36. 共同責任

多人/多系統共同造成不可合理分割損害時,可依法成立共同責任,再依內部貢獻分攤。

37. 自動化不構成免責

「由自主系統決定」不是免責抗辯;需回到授權, 義務, 控制, 缺陷, 可預見性, 與利益。

38. 所有權不等於無限責任

反之,設備/模型所有者也不因所有關係對所有自主行為無限負責;責任須具實際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