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的

在人格可分支、整合、創生、長期離線與多載體存在的文明中,建立不把「一個帳號=一個人」當成投票基礎的選舉制度。

核心規則

1. 選舉權附著於法定公民位格,而不是帳號、裝置或副本數量。

2. 公民憑證:投票憑證需可驗證、不可重播、可撤銷或重發,且與一般商業/醫療身分用途分離。

3. 分支規則:分支後不得僅因共享起源,就自動讓每個分支取得重複的完整票權;需依身分法的獨立位格與公民歷史規則判定。

4. 禁止臨時分支女巫攻擊:不得為選舉臨時建立分支、短期創生或代理群來放大票數。

5. 整合規則:整合不會追溯性合併或重算已完成投票;之後憑證需重新核發或失效處理。

6. 創生時點保障:大規模新創生不得被用來即時操縱既定選舉;可設定合理的公民成熟、居住或自主歷史要求,但不得建立永久低等公民。

7. 自主政治能動性:非位格工具、受他人即時控制的代理或純自動投票工具不具有獨立票權。

8. 秘密投票與認知隱私:不得要求公開私人記憶、思想內容或神經資料來證明政治資格。

9. 反脅迫:不得以算力、能源、工作、照護、憑證存取或情緒/心理評分脅迫投票。

10. 選舉活動 AI 揭露:大量生成政治內容、合成候選人表現或自動化遊說,應揭露來源與操作者,不得假冒獨立公民數量。

11. 禁止以情緒或人格評分選舉權:政治權利不得因情緒穩定度、人格、順從度或預測性危險分數自動降低。

12. 選舉證據:資格、票證、計票、撤銷與爭議處理必須有可驗證的證據鏈;不得揭露秘密選票內容。

13. 跨管轄投票:跨地區或 QCB 分區需有住所與公民連結規則,避免多重管轄重複投票。

14. 緊急選舉變更:延選、替代投票或憑證重發須有明確法律依據、時限與獨立審查。

15. 救濟:被錯誤拒絕投票者需有快速救濟,以及必要的選舉專用更正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