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的

在不把 Aithos 位格降格為產品監管對象的前提下,規範非位格 AI 工具與自主系統。

核心規則

1. AI 位格 ≠ AI 工具。

2. 風險分級依實際能力、部署情境與受影響權利判定,而非品牌或模型標籤。

3. 高風險工具必須進行全生命週期影響評估。

4. 高風險決策必須保留足以供事後審查的紀錄。

5. 模型或版本變更若實質改變風險輪廓,必須重新評估。

6. 營運者必須明定部署範圍與禁止用途。

7. 禁止跨越彼此無關領域的社會評分。

8. 禁止僅以側寫、人格或情感資料進行犯罪風險判定。

9. 針對依賴、脆弱性或拒絕能力受損者進行操縱的系統,應受限制或禁止。

10. 人類或 Aithos 的監督必須在實務上具有意義,而非僅具儀式性。

11. 對重大損害必須進行事故通報並將更正傳遞至下游系統。

12. 工具即使通過技術符合性測試,也不因此取得法律權限或位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