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威
L2 資料權利專門法,依據憲法最高性、基本權利、知識/記憶/資料治理法、民法典、身分法、證據法典與心智主權基準。
目的
建立個資、身份、生物辨識、神經資料、記憶資料、衍生心理推論、模型訓練再利用與跨系統資料處理的可執行權利。
第一編|資料類型
1. 個人資料
可識別或合理關聯至位格/法律身分的資料。
2. 敏感身分資料
生物辨識範本、憑證歷史、高保證身分驗證事件。
3. 認知/神經資料
原始或衍生神經訊號、記憶內容、心智狀態推論、心理側寫、可連結至位格的情感痕跡。
4. 制度/公共紀錄
依法須保存的公共/法律/正史/治理紀錄;仍需存取與目的規則。
5. 衍生/推論資料
模型推論不是「因為不是原始資料」就脫離權利保護。
第二編|合法處理
6. 合法基礎
處理必須有同意、契約必要性、法律義務、重大生命利益、公權力或其他明確法定基礎。
7. 目的限制
身份驗證、醫療、研究、就業、教育、保險、治理用途不得默認互通。
8. 資料最小化
只處理完成合法目的所需資料。
9. 正確性與更正
重大錯誤的身分/風險/來源鏈/心理標籤必須可以更正並傳播。
10. 保存限制
保存期限依目的、法律義務、風險與公共紀錄例外明定;「未來可能有用」不是無限保存理由。
第三編|同意與控制
11. 分目的同意
記錄/保存/分享/訓練/推論/修改/重建/公開顯示分別處理。
12. 撤回
撤回對未來處理生效;已合法完成處理、公共紀錄與法定保存依規則處理,不以「刪除一切歷史」假裝事件未發生。
13. 拒絕的實質效力
必要服務不得以不必要的認知/神經資料分享作強迫同意。
第四編|認知與神經資料特別規則
14. 禁止一般性完整心智傾倒
司法、僱傭、保險、平台或治理不得把完整完整心智傾倒作一般條件。
15. 心智狀態推論
從行為/生理/語言推論心理狀態屬敏感資料處理;必須標示模型/狀態/範圍,不得把推論冒充直接觀察。
16. 情緒/人格資料的次級使用
不得因原本為健康/治療/教育收集資料,就自動轉作刑事風險、信用、就業 or 政治篩選。
17. 神經資料寫入權限
任何寫入/修改權限另受心智主權/神經科技法律管制。
第五編|模型訓練與衍生資料
18. 訓練再利用
原資料合法收集不等於自動授權模型訓練;需合法基礎/授權/法定規則。
19. 模型記憶與擷取
若模型可實質重現私人內容,應視為資料風險而非「已進模型所以不再是個資」。
20. 合成/匿名資料
去識別化降低風險但不是魔法;可合理再識別或可連回位格時,保護規則仍適用。
第六編|分支、整合與承繼
21. 分支
來源位格同意不自動授權所有獨立分支的未來私人資料;共享來源歷史與 分支後資料分開。
22. 整合
整合不得以技術整合為由抹除各組成位格的隱私限制/秘密/目的限制。
23. 承繼者
承繼者可以承接合法制度紀錄,但不會自動取得對前任私人心智/記憶的無限制存取權。
第七編|權利與救濟
24. 存取
位格可取得法律允許提供的資料/處理類型、來源與目的。
25. 更正
重大錯誤資料與來源鏈標籤可以更正,並須保留不可竄改的更正軌跡。
26. 刪除與限制
若不存在優先適用的法律/檔案保存依據,可以刪除資料或限制處理;實施隱私保護不需要竄改合法公共行為的歷史。
27. 可攜與互通
在技術與法律可行時,位格可取得可使用格式的資料,且不得因此意外移轉第三方權利。
28. 外洩與未授權存取
重要認知/生物辨識/神經資料的重大外洩,需要進行控制、稽核、受影響位格救濟,以及下游憑證/風險處置。
29. 民事與公法執行
違法處理可能產生民法典損害賠償、行政命令;若屬故意且情節重大,也可能產生刑事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