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的

規定技術標準、Profile、Registry 與機器可讀符合性規則如何建立、版本化、被法律引用及退役。

核心規則

1. 公開技術標準 ≠ 法律;除非經合法納入。

2. 強制符合性要求必須引用精確法律授權與版本。

3. 標準必須具有穩定識別碼與版本歷史。

4. Profile 可以縮窄實作範圍,但不得擴張母規範的授權。

5. Registry 條目必須保存來源鏈與取代關係。

6. 長期連續性需要時,已廢止的識別碼或別名仍須可解析。

7. 符合性測試必須說明適用範圍、假設與失敗所代表的意義。

8. 通過符合性測試只證明被測試的性質。

9. 未知或未定義的能力等級不得被強迫轉成虛假的零值或預設值。

10. 緊急標準必須具有落日與複審機制。

11. 互通性映射不得抹除語義差異。

12. 機器可讀 Schema 不得在未明示授權下創造 Canon 事實或法律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