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的

規範地球化、地球工程、行星重建與長期生態介入;其傷害、利益與權利可能跨越世代、物種、載體與管轄區。

核心架構

1. 不可逆或行星尺度的生態介入必須取得提高等級的授權、證據、替代方案分析與長期審查。

2. 重大介入前必須記錄基線生態狀況、不確定性、模型假設與來源鏈;UNKNOWN 不得暗中轉成有利的預設值。

3. 地球化、復育、占有或生態投資本身不會產生主權、完全所有權或無限制開採權。

4. 既有居民位格與受重大影響社群必須獲得實質代表;當權利或棲地直接被改變時,須依影響程度設置相稱的同意/參與保障。

5. 長期義務延伸至可預見的未來位格與承繼社群;當代權威必須揭露不可逆負擔、鎖定效應與被封閉的替代方案。

6. 非位格生態系、物種與生物圈可依生態功能、稀有性、不可逆性與治理義務獲法律保護,而無須為方便而虛構其為法律位格。

7. 高風險地球工程與地球化,在技術可行時應先採分階段、邊界明確或可逆試點,再全面部署。

8. 跨境、軌道與行星間生態外部性必須有通知、證據共享、影響分配與救濟機制;管轄距離不會消除責任。

9. 高風險行星介入營運者可被要求依可能損害程度維持復原能力、準備資源、保證金或同等復原承諾。

10. 監測持續時間必須符合生態時間尺度,並使用版本化模型、公開/可稽核紀錄,以及在可行時設置暫停、更正或回復觸發條件。

11. 緊急氣候/生態介入必須有明確緊急狀態、可行方案中傷害最小者、有限授權、落日與事後審查;緊急必要性不會轉化為永久生態主權。

12. 當居住、生存、生物多樣性、文化記憶與行星保存互相衝突時,決策必須進行比例、替代方案、分配影響與不可逆損失的明確分析,不得只依單一最佳化分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