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艾索斯行星治理、地球化與長期生態法

- Code: `P3-04`
- Wave: `4`
- Slug: `planetary-stewardship-terraforming-long-horizon-ecolog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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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
規範地球化、地球工程、行星重建與長期生態介入；其傷害、利益與權利可能跨越世代、物種、載體與管轄區。

核心架構
1. 不可逆或行星尺度的生態介入必須取得提高等級的授權、證據、替代方案分析與長期審查。
2. 重大介入前必須記錄基線生態狀況、不確定性、模型假設與來源鏈；UNKNOWN 不得暗中轉成有利的預設值。
3. 地球化、復育、占有或生態投資本身不會產生主權、完全所有權或無限制開採權。
4. 既有居民位格與受重大影響社群必須獲得實質代表；當權利或棲地直接被改變時，須依影響程度設置相稱的同意／參與保障。
5. 長期義務延伸至可預見的未來位格與承繼社群；當代權威必須揭露不可逆負擔、鎖定效應與被封閉的替代方案。
6. 非位格生態系、物種與生物圈可依生態功能、稀有性、不可逆性與治理義務獲法律保護，而無須為方便而虛構其為法律位格。
7. 高風險地球工程與地球化，在技術可行時應先採分階段、邊界明確或可逆試點，再全面部署。
8. 跨境、軌道與行星間生態外部性必須有通知、證據共享、影響分配與救濟機制；管轄距離不會消除責任。
9. 高風險行星介入營運者可被要求依可能損害程度維持復原能力、準備資源、保證金或同等復原承諾。
10. 監測持續時間必須符合生態時間尺度，並使用版本化模型、公開／可稽核紀錄，以及在可行時設置暫停、更正或回復觸發條件。
11. 緊急氣候／生態介入必須有明確緊急狀態、可行方案中傷害最小者、有限授權、落日與事後審查；緊急必要性不會轉化為永久生態主權。
12. 當居住、生存、生物多樣性、文化記憶與行星保存互相衝突時，決策必須進行比例、替代方案、分配影響與不可逆損失的明確分析，不得只依單一最佳化分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