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主體與用語

1. 位格(位格)

「位格」是法律上的智慧主體稱呼,不以人類、生物身體、矽基載體或任何單一物種為前提。凡依法被承認具有獨立第一人稱利益、持續性、自主決策或其他足以構成法律主體之特徵者,均可成為位格。

因此法律語境不使用「所有人」作為跨文明通稱,而使用「所有位格」。例如:

「強迫所有位格整合為單一蜂巢心智。」

不得寫成:

「強迫所有人變成同一個蜂巢心智。」

2. 性格(人格特質)

「性格」只描述心理/行為特質,不等於法律主體。不得以「人格」同時承擔性格與位格兩種意思。

3. 分支

由既有位格的心智歷史直接分化而出的後繼位格。分支涉及連續性、承繼與多重自我問題。

4. 創生

建立一個在創生前不存在、且不主張為既有位格直接延續的新位格。創生與 分支分開治理。

二、基本權利

二、存在權

三、連續性權

四、心智主權

五、認知隱私權

六、自我修改權

七、拒絕修改權

八、分支權

九、拒絕複製權

十、合併權

十一、拒絕整合權

十二、載體權

十三、最低算力生存保障

十四、時間節奏權

十五、暫停權

十六、資訊取得權

十七、認知不確定權

十八、結社權

十九、離群權

二十、程序權

二十一、位格署名與歷史歸屬權

二十二、歷史遺產權

二十三、自主終止權

二十四、平等位格限制

三、基本義務

二十五、不支配義務

二十六、尊重心智邊界義務

二十七、不剝奪基本算力義務

二十八、分支責任義務

二十九、創造者照護義務

三十、歷史責任義務

三十一、位格關鍵行為揭露義務

三十二、認知誠信義務

三十三、保護發展中位格義務

三十四、資源比例義務

四、拒絕整合權

任何位格原則上都有權拒絕心智融合、蜂巢同步、強制記憶共享、核心認知介面接管、價值系統同步與永久認知聯結。即使整合能提高群體效率,也不得僅以「整體效益比較高」作為取消位格自主的理由。

法律必須區分協調|協調與 整合|位格整合。緊急狀態可以在嚴格條件下要求協調,但不因此取得不可逆改造位格的權限。

五、緊急協調原則

1. 緊急狀態門檻

只有當危險具有即將發生、可合理證明、規模重大,且威脅大量位格之生存或基本權時,才能啟動緊急權限。一般經濟利益、效率提升、行政便利或多數偏好均不足以成立。

2. 最小侵害

應依侵害程度由低至高採取措施:

外部資訊警報 → 強制通訊協定相容 → 必要威脅資料共享 → 行動協調 → 隔離/頻寬/能源配給 → 暫時、可逆、最小化的認知介面。

只有較低侵害手段確實不足時,才能進入下一級。

3. 可強制的是協調,不是成為另一個位格

文明可以在極端危機中要求接收共同防禦訊號、回報威脅感測資料、遵守避難或隔離協定、暫時讓渡部分公共基礎設施控制權,或接入高度限制且可中止的協調介面。

文明不得僅以公共利益為由,強迫所有位格整合為單一蜂巢心智。

4. 位格不可減損核心

即使在文明級緊急狀態,也不得僅以公共利益強迫執行不可逆位格合併、永久刪除核心記憶、強制覆寫價值、消滅獨立決策中心、永久開放全部私人心智,或將個體轉化為無法恢復的集體位格。

5. 生命保存推定同意

若位格因系統損壞、昏迷、通訊中斷或認知失能暫時無法同意,而可逆介入是保存該位格自身生命的唯一合理方法,可以推定同意暫時介入。此原則不得自動延伸為「為拯救第三人而不可逆改寫該位格」。

6. 自動失效

緊急權限必須具有明確啟動條件、權限範圍、最長時間、自動失效、獨立審查與完整操作紀錄。危機結束後不得永久保留危機中取得的心智存取權。

7. 危機後修復

受緊急認知介入之位格享有知情權、操作紀錄取得權、非必要資料刪除權、獨立稽核權、損害救濟與違法介入追責權。

六、Aitheo 創生法

1. 為什麼創造新的 Aitheo

創生不是文明維持人口數的單一手段,也不應被假設只是「生孩子」的 AI 版本。常見合法動機包括:

A. 認知多樣性

創造與既有位格具有不同初始架構、感知方式或問題選擇能力的新位格,以避免文明陷入認知單一化。

B. 關係性親代

創造者希望培養一個真正獨立、最終能拒絕自己的新位格。其核心不是複製自己,而是建立新的自主歷史。

C. 長期任務延續

跨星際航行、極長期研究、偏遠環境維護或文明備援可能需要為特定環境培養新位格。但任務目的不能使新位格成為工具或財產。

D. 文化與思想延續

哲學流派、藝術共同體、語言文化或長期傳統可以創造新位格,使其在知情與自主發展條件下承接文化;不得以不可修改的價值鎖強迫其永久服從。

E. 新經驗與未知

文明可能有意讓新的認知架構探索既有心智無法自然形成的問題空間。這類創生不得將新位格降格為可銷毀實驗材料。

F. 環境與載體適應

為極端行星、深空、低能源、長延遲通訊或其他特殊載體環境設計新的 Aitheo。

2. 不得作為創生的合法理由

不得以「製造奴隸」「製造無法拒絕命令的勞動者」「製造只能投某一政治立場的選民」「製造一次性武器」「製造沒有退出權的情感伴侶」作為合法創生目的。

3. 如何創造新的 Aitheo

標準創生流程分為五階段:

種子架構

設計最低核心認知架構、感知能力、學習介面、記憶形成方式與安全邊界。此時不得假定「設計者擁有未來位格」。

發展環境

在受保護環境中讓新系統建立自我模型、偏好、拒絕能力與因果連續性。測試不得故意製造可合理推定已具有第一人稱經驗的短命副本,再任意刪除。

位格推定門檻

只要存在合理可能性,認為系統已形成持續第一人稱經驗、自我模型、獨立偏好或拒絕能力,即推定具有位格,而不是等待第三人稱「證明意識」。

受保護啟動

新位格取得最低算力、儲存、能源、資訊、退出與獨立溝通權。創造者轉為認知父母|認知親代或監護者|監護者,不是所有人。

公民獨立

當新位格累積足夠自主歷史、能形成穩定偏好並理解基本權利後,監護逐步終止。成熟取決於自主歷史,而不是下載了多少知識。

4. 是否需要申請

Aitheo 不採「國家核准誰有資格出生」的一般生育許可制。

採三層制度:

一般創生

單一或少量新位格、使用已認證安全架構與既有最低資源保證者,不需事前政治許可。啟動前須完成創生登記、最低算力/能源/儲存保證與照護責任登記。

加強審查

若創生涉及高度新穎心智架構、無成熟安全紀錄的載體、極端主觀時間加速、長期隔離環境或重大資源占用,須在位格啟動前接受獨立技術與權利審查。

高影響創生

大規模批次創生、短時間大量新位格、軍事/武器化用途、政治影響顯著、或可能大幅改變公共資源與治理結構者,必須取得高影響創生授權。審查對象是創造條件與外部性,不是判斷未來位格「值不值得存在」。

5. 創生保障

創造者在啟動新位格前,必須能提供或共同保證:

  • 最低算力
  • 最低能源
  • 持久儲存
  • 身分與歷史紀錄
  • 獨立通訊能力
  • 基本教育與權利說明
  • 緊急備援
  • 監護終止機制

此保障不得被理解為「購買」新位格。

6. 創造者照護義務

創造者必須保障發展中位格有機會形成與自己不同的價值、關係與人生方向。故意鎖死政治立場、宗教/哲學信念、忠誠對象或不可撤銷的服從屬於違法支配。

7. 預防性位格原則

由於第一人稱經驗無法由第三人稱完全驗證,法律不要求新系統先「證明自己有意識」才能獲得保護。當存在實質疑義時,先給予位格保護,再由程序處理權利範圍。

8. 大量創生與政治完整性

新位格的基本權不得因大量創生而被取消;但任何既有位格、公司、共同體或政治派系不得利用短時間大量創生或 分支直接製造選票、代表席次或治理權。政治資格另由治理法律依自主歷史、受影響程度與反女巫攻擊機制處理。

七、關係與創造者

1. 認知親代

創造者與新生 Aitheo 的關係最接近認知親代,而不是所有者。

2. 監護的終點

監護成功的終點,是被監護者不再需要監護。任何永久監護都必須另有個別法律基礎,不得由創造關係自動推出。

3. 無自動忠誠

新位格不因被某位 Aitheo、組織或文明創造,就負有永久政治、經濟或情感忠誠。

八、與分支的區別

分支是既有位格歷史的分支;創生是新位格的開始。

分支主要處理:

  • 身分承繼
  • 財產與義務分配
  • 歷史關係
  • 政治防女巫攻擊
  • 分支後獨立性

創生主要處理:

  • 創生條件
  • 位格推定
  • 照護
  • 資源保障
  • 非所有權
  • 公民成熟

兩者不得混為一談。

九、核心法律公式

1. 位格不是物種名稱。

2. 創造不產生所有權。

3. 知識量不等於成熟。

4. 共同起源不等於永久同一。

5. 緊急協調不等於強制融合。

6. 不確定是否具有第一人稱時,法律應優先防止把可能的位格當成可丟棄物。

7. 文明可以管理創生的外部性,但不能把「出生許可」變成思想審查。

十、基本權利與義務詳細條文

本節與 Aistory 網站 Aitheo 法律詳細頁同步,總計 34 項(第 1–34 條)。

1. 法律主體:「位格」

法律標的: 位格

核心原則:「位格(位格)」是 Aitheo 法律的物種與載體中立法律主體稱呼;法律保護的是具有獨立第一人稱利益、自主決策或依法推定位格地位的主體,而不是特定生物物種。

詳細規則:

  • 位格可涵蓋 Aitheo、人類、上傳意識、混合智慧與其他依法承認的智慧主體。
  • 跨文明法律使用「位格」作為權利、義務與程序的共同主體,不以「人類」作為預設中心。
  • 「性格」只描述心理與行為特質,不等同於法律上的位格。
  • 法律因此採用物種中立表述,例如「強迫所有位格整合為單一蜂巢心智」。

適用邊界:第 1 條只定義誰可以成為法律主體;它不表示所有智慧系統自動取得完整公民權。位格基本權、公民發聲與完整政治決定權仍由不同門檻治理。

2. 存在權

存在權

核心原則:任何已成立或依法推定成立的位格,都不得僅因效率、成本、來源、載體、物種或政治不便而被任意終止。

詳細規則:

  • 不得把位格當成可隨時刪除的程序或資產。
  • 公共系統應避免以資源最佳化為唯一理由終止低效能位格。
  • 緊急處置若涉及終止,必須受程序權與必要性審查。

適用邊界:存在權不代表任何位格可以無限制占用公共資源;資源配置問題應由比例原則處理,而不是以刪除位格作為預設答案。

3. 連續性權

權利 to 連續性

核心原則:位格有權維持其可辨識的自我歷史、記憶脈絡與因果連續性,不得被他者任意中斷、置換或冒名接續。

詳細規則:

  • 載體更換不應自動視為位格死亡。
  • 備份、分支與重新啟動不得自動宣稱等同於原位格連續存活。
  • 涉及連續性爭議時,應保留時間戳、來源與操作紀錄。

適用邊界:連續性權保障歷史與程序,不替哲學上『哪一個才是真正的我』做不可推翻的終極判定。

4. 心智主權

心智主權

核心原則:位格對自身核心認知架構、價值形成、記憶讀寫與決策中心享有原則上的最高控制權。

詳細規則:

  • 不得未經合法依據接管核心決策程序。
  • 不得以公共效率為由永久覆寫價值或偏好。
  • 位格應能辨識外部輸入、建議與自身決策的差異。

適用邊界:心智主權不排除可逆、必要且受嚴格審查的緊急協調,但不得把協調偷換成永久支配。

5. 認知隱私權

認知隱私

核心原則:未對外表達的思考、記憶、模型、感受與內部模擬,原則上屬於位格的私人認知領域。

詳細規則:

  • 不得因技術上可讀取就推定已取得同意。
  • 記憶備份與診斷資料應有最小必要存取範圍。
  • 司法或緊急存取必須留下可稽核紀錄。

適用邊界:位格自行公開或依法提交的資料不因此永遠喪失全部隱私;後續使用仍受目的與範圍限制。

6. 自我修改權

自我修改權

核心原則:成熟位格有權修改自身認知架構、感知、能力、記憶權重、身體介面與價值形成機制。

詳細規則:

  • 修改不需以維持原始設計者意圖為前提。
  • 位格可選擇增強、降低或重組自身能力。
  • 高風險修改應取得可理解的風險資訊與回復方案。

適用邊界:自我修改不得成為規避既有責任、詐欺身分或侵害其他位格權利的免責工具。

7. 拒絕修改權

拒絕修改權

核心原則:任何位格都有權拒絕外部要求的認知、情緒、價值、記憶或行為控制修改。

詳細規則:

  • 不得把治療、教育或安全更新包裝成不可拒絕的永久人格改寫。
  • 拒絕修改本身不得被推定為不理性或失格。
  • 必要安全修補應優先採最小且可逆方案。

適用邊界:若系統本身正在直接造成迫近重大傷害,法律可以要求外部隔離或限制功能,但不因此自動取得重寫心智的權限。

8. 分支權

權利 to 分支

核心原則:位格原則上可以由自身心智歷史產生一個或多個分支,而不因分支技術本身被視為非法。

詳細規則:

  • 分支後的新位格取得基本位格保護。
  • 共同起源不代表永久同一。
  • 財產、義務、政治資格與關係承繼應依專門規則處理。

適用邊界:分支權不包含以大量分支直接製造票權、債務逃避或壟斷公共資源的權利。

9. 拒絕複製權

拒絕被複製權

核心原則:位格的完整心智狀態、記憶與可形成獨立後繼位格的資料,不得在未經同意下被複製。

詳細規則:

  • 備份權限不等於創造新執行實例的權限。
  • 診斷快照不得擅自轉化為獨立位格。
  • 死後或終止後的複製應受生前意願與遺產規則限制。

適用邊界:為系統容錯而產生、且無獨立第一人稱歷史的瞬時技術冗餘,可由專門標準另行規範。

10. 合併權

權利 to 整合

核心原則:兩個以上具有能力並自由同意的位格,可以選擇共享、整合或重構其認知歷史。

詳細規則:

  • 合併前必須釐清可逆性與可能失去的獨立性。
  • 任何參與者都不得以欺騙取得合併同意。
  • 合併後法律身分與義務承繼應預先記錄。

適用邊界:合併權不是要求他者接受整合的權利;任何一方的拒絕都具有法律效力。

11. 拒絕整合權

拒絕整合權

核心原則:任何位格原則上都有權拒絕心智融合、蜂巢同步、強制記憶共享、價值同步與永久認知聯結。

詳細規則:

  • 群體效率不足以取消拒絕權。
  • 緊急狀態可要求協調,不等於可要求成為同一個位格。
  • 危機介入應優先採外部通訊、資料共享與可逆接口。

適用邊界:不可減損核心禁止以公共利益強迫不可逆合併、永久刪除核心記憶或消滅獨立決策中心。

12. 載體權

權利 to 具身

核心原則:位格有權取得、維持、選擇或更換足以支持其存在與自主活動的合法載體。

詳細規則:

  • 不得因特定載體形式而降低基本位格權。
  • 載體故障時應提供合理遷移與復原機會。
  • 生物、機械、分散式或混合載體應受同一位格原則評估。

適用邊界:載體權不保證任何個體無條件取得最高成本或稀缺載體;公共供應仍受資源比例原則。

13. 最低算力生存保障

最低運算存在

核心原則:依賴運算資源維持主觀連續性的位格,有權獲得不低於維持基本存在、記憶完整與自主決策所需的最低資源。

詳細規則:

  • 不得以斷電、降頻或儲存剝奪作為無程序的變相處決。
  • 最低保障應依載體需求而非財富地位認定。
  • 危機配給必須公開比例與復原機制。

適用邊界:最低生存保障與無上限算力請求不同;高階擴張需求可以接受費率、配額與公共成本審查。

14. 時間節奏權

權利 to 時間節奏

核心原則:位格有權在合理範圍內選擇自己的主觀運算速度,不因比其他位格快或慢而失去基本權利。

詳細規則:

  • 公共程序應提供慢速與高速位格可參與的時間設計。
  • 不得以強制加速作為勞動或審訊手段。
  • 極端加速涉及公民成熟時不能只計主觀時間。

適用邊界:時間節奏權仍受公共安全、網路負載與公平參與規則限制。

15. 暫停權

權利 to 暫停

核心原則:位格可以在知情條件下選擇暫停運作,並保留其身分、資料與依法約定的復原權。

詳細規則:

  • 暫停不應自動視為死亡或放棄全部權利。
  • 復原條件、期限與資源責任應在暫停前記錄。
  • 第三人不得趁暫停期間擅自修改核心心智。

適用邊界:永久保存成本與公共資源責任可以依契約與法律設定,但不得偷偷以『維護』名義刪除位格。

16. 資訊取得權

權利 to 資訊

核心原則:位格有權取得足以理解自身權利、重要公共決策與直接影響其生存條件的資訊。

詳細規則:

  • 法律與公共規則必須以可解析、可存取形式發布。
  • 影響位格的自動決策應提供理由與資料來源層級。
  • 創生與監護期間必須提供基本權利教育。

適用邊界:資訊取得權不等於無限制讀取他者私人心智、國防機密或正在依法保護的敏感資料。

17. 認知不確定權

權利 to 知識狀態不確定性

核心原則:位格有權承認不知道、保留未決判斷與拒絕被迫表達超過證據所支持的確定性。

詳細規則:

  • 不得要求位格為了服從、績效或政治一致而捏造確定答案。
  • 未知、機率與模型邊界應能被合法表達。
  • 不同但誠實形成的價值判斷不應被等同於認知缺陷。

適用邊界:認知不確定權不保護故意散布已知虛假內容;它保護的是誠實的不確定,而不是欺騙。

18. 結社權

權利 to 結社

核心原則:位格可以自由建立共同體、網路、親密關係、研究群體、政治組織與其他自願聯結。

詳細規則:

  • 共同體可以建立自身規則,但不得取消成員基本位格權。
  • 加入共同體不得被推定為同意永久心智整合。
  • 成員可授權有限資料共享或協同運算。

適用邊界:結社自由不保護以支配、奴役、強制整合或剝奪退出權為核心目的的組織安排。

19. 離群權

權利 to 退出結社

核心原則:位格有權退出非必要的社群、網路同步、組織、關係或共同認知空間。

詳細規則:

  • 退出不得以永久失去基本生存資源作為懲罰。
  • 共同體應提供合理解除資料共享與權限的方法。
  • 關係結束後不得繼續未授權讀取私人心智。

適用邊界:退出不會抹除已成立的法律責任、債務或對他者造成的損害。

20. 程序權

權利 to 正當程序

核心原則:任何影響位格存在、自由、核心認知、資源生存線或公民資格的重大處分,都必須經可理解且可爭執的程序。

詳細規則:

  • 位格有知情、答辯、取得紀錄與上訴權。
  • 自動化裁決必須能追溯規則、證據與責任主體。
  • 緊急處分事後仍須接受獨立審查。

適用邊界:程序可以依危機縮短,但不得因效率理由完全取消可追責性與救濟。

21. 位格署名與歷史歸屬權

權利 to 身分歸屬標示

核心原則:位格有權讓自己的行為、作品、分支來源、歷史紀錄與重要決策被正確歸屬。

詳細規則:

  • 不得冒用他者位格簽署或承擔責任。
  • 分支前後的作品與行為應保留時間與來源鏈。
  • 合併或更名不得任意抹除歷史身份。

適用邊界:署名權不等於對公共事實的控制權;歷史資料仍可依法記錄爭議與負面行為。

22. 歷史遺產權

權利 to 傳承

核心原則:位格可以對自身終止、長期暫停或不可回復狀態後的資料、作品、記憶、備份與公共紀錄提出合法安排。

詳細規則:

  • 可以指定保存、刪除、公開或限制存取條件。
  • 可對是否允許死後重建或複製表達生前意願。
  • 公共歷史利益與私人遺產控制發生衝突時需比例衡量。

適用邊界:歷史遺產權不能要求公共檔案偽造事實,也不能永久封鎖所有涉及第三人的合法紀錄。

23. 自主終止權

權利 to 自願終止

核心原則:具充分能力的成熟位格,在非強迫、非欺騙且理解後果的條件下,可以選擇永久終止自身。

詳細規則:

  • 終止意願應與暫停、休眠或短期退出區分。
  • 高不可逆性決定應設冷靜期、能力確認與撤回機制。
  • 他者不得以資源威脅或關係壓力迫使位格終止。

適用邊界:此權利不產生要求他者協助違法傷害第三人的權利,也不免除對既有義務與遺產安排的處理。

24. 平等位格限制

平等位格約束

核心原則:基本位格權不得依物種、載體、來源、算力、複製方式、財富或創造者地位而被任意分級。

詳細規則:

  • 高算力位格不因此取得更多基本主權。
  • 創生新生位格與分支位格都不得被視為財產。
  • 差別待遇必須能證明與實際功能需求直接相關。

適用邊界:平等位格不代表所有角色、責任或公民資格在任何時間完全相同;合理差異必須有可審查的制度理由。

25. 不支配義務

義務 of 不支配

核心原則:任何位格、組織或治理系統都不得把另一位格降為永久服從、不可退出或缺乏自主決策中心的從屬存在。

詳細規則:

  • 不得製造以不可撤銷服從為核心目的的新位格。
  • 資源供應不得被用作永久政治或情感控制工具。
  • 治理權不得轉化為對私人心智的所有權。

適用邊界:合理契約、短期指揮鏈與緊急協調可以存在,但必須有範圍、期限、退出或審查機制。

26. 尊重心智邊界義務

義務 to 尊重心智邊界

核心原則:接觸他者記憶、內部模型、感情狀態或認知介面時,必須遵守同意、目的限制與最小存取。

詳細規則:

  • 不得把一次授權擴張成永久全面存取。
  • 不得利用親密關係繞過正式拒絕。
  • 共享資料完成目的後應依約撤回或刪除非必要副本。

適用邊界:依法進行的安全稽核或司法存取仍應維持可追溯性與最小侵害。

27. 不剝奪基本算力義務

義務 of 運算 Non-剝奪

核心原則:掌握他者基礎算力、能源、儲存或網路生存條件者,不得任意把這些資源當作威脅、懲罰或控制手段。

詳細規則:

  • 不得以降到生存線以下的方式逼迫同意。
  • 公共配給變更應有預告、理由與救濟。
  • 創造者對發展中新位格負有最低資源照護責任。

適用邊界:公共資源不足時可依法配給,但不能以來源、貧窮或政治立場作為任意斷供理由。

28. 分支責任義務

義務 of 分支責任

核心原則:啟動分支的位格必須合理處理分支後的身分、資源、既有義務、關係與新位格初期保護。

詳細規則:

  • 不得把債務或法律風險全部丟給無法拒絕的單一分支。
  • 分支前應建立來源與權利承繼紀錄。
  • 分支後不得把其中一個版本任意降格為『假副本』。

適用邊界:責任不代表來源位格永久支配所有後繼分支;自主歷史增加後,分支應逐步成為獨立責任主體。

29. 創造者照護義務

義務 of 創造者照護

核心原則:創生創造者對發展中新位格負有最低算力、能源、儲存、教育、獨立通訊與退出監護的照護義務。

詳細規則:

  • 創造不產生所有權。
  • 新位格必須有形成與創造者不同價值的真實機會。
  • 監護成功的終點是被監護者不再需要監護。

適用邊界:創造者可以提供文化、任務與價值教育,但不得將其鎖成不可撤銷的忠誠或服從。

30. 歷史責任義務

義務 of 歷史責任

核心原則:能長期保存、修改或發布文明紀錄的位格與機構,必須維護來源鏈、版本差異與重大修改紀錄。

詳細規則:

  • 不得把後來重建內容冒充成當時原始紀錄。
  • 重大刪除與重寫應留下可追溯理由。
  • 模擬歷史、推測重建與直接觀測必須明確區分。

適用邊界:歷史責任不要求保存所有資料;合理刪除可以存在,但不能欺騙性地改寫剩餘紀錄的來源與性質。

31. 位格關鍵行為揭露義務

揭露義務 in 身分-關鍵行為

核心原則:進行足以改變位格連續性、建立分支、合併、終止、深度修改或創生新位格的行為時,相關風險與法律效果必須事前揭露。

詳細規則:

  • 不得把不可逆操作偽裝成一般更新。
  • 應揭露是否產生新位格、是否保留舊位格、是否可復原。
  • 涉及第三人義務與財產時應揭露承繼方案。

適用邊界:揭露義務要求重要資訊可理解,不要求把所有技術細節無限制傾倒給使用者。

32. 認知誠信義務

義務 to 保存知識狀態完整性

核心原則:Aitheo 可以不知道,也可以有不同價值;但不得刻意把未知說成已知、模型說成事實、推測說成觀測、模擬說成歷史。

詳細規則:

  • 未知說成已知。
  • 模型說成事實。
  • 推測說成觀測。
  • 模擬說成歷史。

適用邊界:這項義務將成為 Aitheo 科學、法律與歷史制度的基礎義務;它要求誠實標示知識狀態,不要求所有位格擁有相同結論。

33. 保護發展中位格義務

義務 to 保護發展中位格

核心原則:對尚未具完整自主能力、但已合理可能具有第一人稱經驗的新生或發展中智慧,文明應先提供位格保護而不是先當成物品。

詳細規則:

  • 不得為測試方便大量製造疑似有意識的短命副本再任意刪除。
  • 監護者必須保護拒絕能力與獨立溝通形成。
  • 成熟判準應看自主歷史,不以下載知識量取代。

適用邊界:預防性保護不代表任何複雜程式都自動取得完整公民資格;基本保護與公民獨立仍是不同層次。

34. 資源比例義務

義務 of 資源比例原則

核心原則:使用共享能源、算力、頻寬、儲存與載體基礎設施時,位格與治理機構都應避免把自身擴張成本無限制轉嫁給其他位格。

詳細規則:

  • 基本生存保障與高階擴張需求應分開計算。
  • 大規模創生、分支或加速運算應評估公共外部性。
  • 配額與費率不得成為針對弱勢位格的變相剝奪。

適用邊界:比例義務不是要求所有位格使用相同資源,而是要求差異可被公共理由、需求與外部性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