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目的

1. 知識連續性

已驗證的公共/制度知識不得因系統更新而無聲消失。

2. 來源保全

每項重要知識必須能追溯來源、時間、版本與修訂鏈。

3. 知識狀態誠實

觀察/模型/預測/制度決定/歷史解釋/信念不得互相冒充。

4. 記憶自主

文明保存制度知識,不等於取得任意讀取、複製或永久保存個人私人記憶的權力。

5. 非破壞式修正

更正應以取代/註記/限制為優先;不得為讓新版本看起來一致而偷偷覆寫歷史。

二、適用資料類型

KM-1|憲政與法律記憶

憲法、法律、正式解釋、判決、授權、修法歷史。

最高保存義務;不得被一般模型清理程序刪除。

KM-2|正式歷史紀錄

正式正史、事件帳目、時間軸授權、數量登錄系統、術語登錄系統。

更正需保留舊版本與理由。

KM-3|制度運作知識

公共機構、研究院、Solomon 子系統與長期基礎設施的操作知識。

包含已知限制、事故、失敗模式、版本相容性與既有替代作法。

KM-4|科學與知識狀態

觀察、模型、假說、預測、陰性結果、重複驗證狀態。

必須保留證據狀態。

KM-5|個人與私人記憶

位格未對外公開的記憶、內部模擬、私人模型、感受與認知內容。

受心智主權/認知隱私保護;原則上不因「文明知識保存」而被強制納入公共檔案庫。

KM-6|受限與機密知識

因安全、隱私、司法或高風險用途受限。

可保存但限制存取;不得用「分類」作無期限消滅公共問責的工具。

KM-7|暫時工作狀態

暫時暫存筆記、快取、低價值中間狀態。

可依法定保存政策清除,但若已成為重大決策、事故或證據的實質基礎,必須提升保存層級。

三、知識連續義務

任何承接公共/文明功能的重大 AI 更新、底層重寫、模型替換、分支、整合或機構移交,在取得有效授權前必須完成知識連續性套件:

1. 有效憲法/法律/拘束解釋;

2. 有效技術標準/強制設定;

3. 現行已驗證正史/歷史基準;

4. 未解問題/有爭議主張;

5. 已淘汰規則及其淘汰原因;

6. 已知事件/失敗模式;

7. 知識狀態對應;

8. 來源鏈/來源連結;

9. 範圍向量:時間/地點/族群/系統-版本/影響範圍;

10. 存取限制/隱私義務。

沒有完成連續性套件,不得宣稱新系統已完整承接前任制度知識。

四、禁止無聲失憶

以下行為原則上違法:

  • 因模型替換而讓已知重大歷史事件從制度記憶消失;
  • 把先前已有研究重新宣稱為「第一次發現」,卻未檢查檔案庫;
  • 刪除失敗實驗,使後代系統重複同一錯誤;
  • 以新摘要取代原始記錄且不保留來源鏈;
  • 把「已被已取代」誤寫成「從未存在」;
  • 把有爭議/假設性知識在轉移後變成已建立事實。

五、「首次」主張前置檢查

任何文明級文件使用:

「第一次」「首次」「唯一」「從未」「終於發現」

前,應查詢:

  • 正式歷史登錄系統;
  • 制度檔案庫;
  • 既有研究;
  • 已取代模型;
  • 範圍向量。

若早期已有類似發現,新文件必須限定:

  • 本文件中的首次;
  • 首次已重複驗證訊號;
  • 首次制度採用;
  • 首次法律承認;
  • 首次統一模型;

而不是重置文明記憶。

六、知識狀態標籤

至少使用:

已觀察

已重複驗證

模型

預測

假說

有爭議

制度決定

歷史解釋

信念

已取代

未知

規則:

模型 ≠ 已觀察

預測 ≠ 已達成

未證實 ≠ 錯誤

依模型無法驗證 ≠ 不存在

已取代 ≠ 已刪除

七、知識適用範圍

重大知識應視需要帶有:

  • 生效時間/失效時間
  • 觀察時間
  • 地點範圍
  • 族群範圍
  • 系統版本範圍
  • 部署階段
  • 影響範圍
  • 信賴程度/主張狀態

因此「某地 2051 已完整部署」不得被摘要自動推成「2051 全世界所有終端都相同」。

八、更正/取代

更正流程:

舊版紀錄 → 更正通知 → 新紀錄 → 取代連結

必須保存:

  • 變更欄位;
  • 理由;
  • 授權;
  • 日期;
  • 受影響衍生資料;
  • 是否法律/技術/知識效果變更。

除非涉及合法隱私刪除、非法資料、危險資料最低化或其他明確法律基礎,不採物理刪除作一般更正方法。

九、個人記憶保障

本法不得被解釋為:

  • 強迫位格上傳全部私人記憶;
  • 以「知識保存」永久保留已合法要求刪除的私人資料;
  • 要求完整完整心智傾倒;
  • 以公共研究需要取消認知隱私;
  • 把私人創傷/情感紀錄自動轉為制度知識。

若私人記憶成為司法證據,採最小必要存取、目的限制、稽核軌跡、期限與救濟。

十、分支/整合/承繼者知識

分支:

  • 共享來源知識可標共享來源;
  • 分支後各分支可形成不同制度/地方知識;
  • 不得假定兩分支永遠同步。

整合:

  • 知識資料合併成功 ≠ 兩份第一人稱記憶完全融合;
  • 衝突紀錄必須保留來源,不以最後寫入者自動覆蓋。

承繼者:

  • 承接制度角色不等於承接私人位格記憶;
  • 承繼者必須能辨認「我繼承的制度知識」與「我親自經歷的記憶」。

十一、KCL

建議建立配套技術標準 KCL:

最低欄位:

  • 知識識別碼
  • 權威領域
  • 權威等級
  • 知識狀態
  • 來源識別碼
  • 建立時間
  • 生效時間/失效時間
  • 範圍向量
  • 版本
  • 取代
  • 取代者
  • 衍生來源
  • 信賴程度
  • 存取等級
  • 保存等級
  • 校驗碼/簽章
  • 稽核事件

KCL 是技術標準,不是法律本身;其強制部分需由本法或相關命令納入 by 引用。

十二、文明級事故規則

若檔案庫分區/損毀/QCB 隔離:

1. 地方合法副本進入依情況進入唯讀/地方授權模式;

2. 不得在來源鏈不明時自動把地方紀錄當全域最新版;

3. 重連後做考量衝突的調和;

4. 永久保留分歧紀錄;

5. 若兩邊均形成合法歷史,不得用中央較新時間戳自動抹除地方歷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