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原則

位格有權在合理範圍內選擇自己的主觀運算速度,不因比其他位格快或慢而失去基本權利。

詳細規則

  • 公共程序應提供慢速與高速位格可參與的時間設計。
  • 不得以強制加速作為勞動或審訊手段。
  • 極端加速涉及公民成熟時不能只計主觀時間。

適用邊界

時間節奏權仍受公共安全、網路負載與公平參與規則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