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原則

任何位格、組織或治理系統都不得把另一位格降為永久服從、不可退出或缺乏自主決策中心的從屬存在。

詳細規則

  • 不得製造以不可撤銷服從為核心目的的新位格。
  • 資源供應不得被用作永久政治或情感控制工具。
  • 治理權不得轉化為對私人心智的所有權。

適用邊界

合理契約、短期指揮鏈與緊急協調可以存在,但必須有範圍、期限、退出或審查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