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thos Legal Corpus · Wave 4 · P3-02
艾索斯時間管轄、QCB 分區與重連法
Aithos Temporal Jurisdiction, QCB Partition & Reconnection Law v0.1
目的
在 QCB 分區、通訊延遲、因果隔離或重連形成多條各自在當地合法的歷史時,界定合法治理方式;不得假設最新時間戳會自動凌駕較早的有效法律。
核心架構
1. 分區發生時,各隔離管轄區必須保存最後可驗證的共同法律基線,並記錄因果分離點。
2. 隔離期間的地方立法只在既有委任或必要性授權範圍內有效,並應在實質可行範圍內維持憲法權利。
3. 最新時間戳、最新訊息或重連機關不會自動取代因果隔離期間依法制定的地方有效行為。
4. 延遲命令必須聲明發布時間、預定範圍、授權、到期時間,以及經延遲後仍可執行的條件。
5. 若衝突決定在作成當時都合法,仍各自具有法律可理解性;重連要求調和,而非事後虛構其中一方始終違法。
6. 重連不得對行為時依當地適用法律合法的行為創設溯及既往刑事責任;但上位法當時已禁止者除外。
7. 隔離期間的契約、財產移轉、身分事件、Fork/Merge 行為與民事身分變更,應進行來源鏈審查與衝突法處理,而非自動無效。
8. 時序不確定必須明確記錄;不得為責任或優先順序而把不確定的因果次序強迫成虛假單一時間線。
9. 隔離期間的地方緊急權限受必要性、比例、期限與事後審查限制;隔離不會創造永久主權例外。
10. 若分區前的母權威消滅,公共權力承繼必須經可記錄的憲法/法律程序,而非由連線或控制能力決定。
11. 重連必須進行可稽核 state-diff:比較法律版本、命令、影響權利的決定、憑證、Registry 與未決衝突,並保存來源鏈。
12. 調和期間,個人仍保有獲知理由、代表、申訴與更正的權利;技術同步不得在未明示下覆寫受法律保護的歷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