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艾索斯太空、軌道與行星責任法

- Code: `P3-01`
- Wave: `4`
- Slug: `space-orbital-planetary-responsibi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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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
規範軌道、行星與外星活動的授權、監督、責任與權利保障，避免把技術可達性、定居、開採或自主基礎設施直接轉化為主權。

核心架構
1. 發射、軌道、行星與外星作業必須具有可辨識的合法授權，並接受與風險相稱的持續監督。
2. Aithos 位格、人類位格與非位格自主工具在法律上保持區別；操作自主系統不會消除部署者對其部署與可預見行為的責任。
3. 發射、軌道基礎設施與外星作業責任依因果、控制、風險創造與適用分配規則判定；距離本身不產生豁免。
4. 軌道碎片、廢棄基礎設施與危險殘留物負有預防、追蹤與比例適當的補救義務；遺棄不會自動終止責任。
5. 居住地與維生基礎設施必須維持最低生存連續性、緊急存取與不歧視的撤離規則。
6. 資源開採或使用必須具有明確法律授權；使用、占有或技術控制本身不會產生對整個天體的主權或所有權。
7. 行星保護義務適用於正向污染、反向污染，以及不確定情況下有害的生物／技術釋放。
8. 外星聚落可行使受委任的地方行政權，但私人營運者或棲地所有人不會僅因控制基礎設施而取得主權。
9. 通訊延遲可正當化有邊界的地方緊急行動；緊急權限必須被記錄、符合比例原則，並在聯絡恢復後接受審查。
10. 載具、棲地、軌跡、控制權與危險資產 Registry 必須保存來源鏈、版本歷史與當前責任。
11. 跨管轄事故必須採證據保存、合作、賠償／救濟管道與衝突法程序，而非單方技術接管。
12. 不可逆的地球化或行星尺度生態轉型會觸發獨立的行星治理保障；一般太空作業授權不得默默包含此權限。
